未成年人多次違法擬加大懲處力度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舉行。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

14-16週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三審。2023年8月和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治安案件調解工作,增加規定,調解處理治安案件應當查明事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

二是,做好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本法有關條文中不再設置罰款處罰,同時在附則增加一款,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三是,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疇。

四是,進一步明確本法和反恐怖主義法的適用,對日常工作中發現不履行治安防範責任的行爲適用本法,妨害反恐工作的行爲適用反恐怖主義法。

五是,進一步規範和保障執法,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將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執法證件”明確爲“人民警察證”;完善關於扣押的審批手續,並增加規定當場扣押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嚴格規範適用“一人執法”的情形和條件;進一步明確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證的情形,並增加規定涉未成年人案件聽證不公開舉行、聽證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六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作出規定。

黃海華說,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貫徹黨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週歲以及16-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爲此,本次修改規定,對14-16週歲以及16-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週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2020年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規定了予以訓誡、責令接受社會觀護、進行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等一系列教育矯治措施。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依法治理學生欺凌。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爲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採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完善處罰程序。本次修改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未成年人可能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更好教育違法未成年人,樹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識。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

不得強制平臺內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將二審。2024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

黃海華說,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多個修改。

一是,貫徹黨中央關於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精神,增加關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修改完善治理平臺“內卷式”競爭方面的規定。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相關規定,明確市場監管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職責。三是,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義務。四是,對於將他人商標作爲字號使用以及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設置爲搜索關鍵詞等行爲,構成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五是,明確侵害數據權益和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構成要件。六是,着重解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相對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提高行政處罰機關層級。

黃海華說,針對網絡領域競爭新情況新特點,本次修法進一步完善了相關規定。

針對實踐中比較突出的平臺“內卷式”競爭,明確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完善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義務,規定平臺經營者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規定向監督檢查部門報告。規定經營者擅自將他人有關名稱等設置爲其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屬於混淆行爲。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爲,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

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應爲旅客做好“食宿”安排

本次會議,將對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進行二次審議。2025年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根據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充實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的舉措,特別是促進民用航空製造業、低空經濟發展的內容。二是,規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發佈民用航空相關規章。三是,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關內容。四是,完善旅客運輸合同格式條款、航班延誤服務保障相關內容,進一步加強旅客權益保護。五是,在承運人賠償責任方面,做好與有關國際公約的銜接。六是,根據多年來的實踐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要,增加開放航權的規定。

黃海華說,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在總則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務質量的要求。在運輸總條件等格式條款應當包括的內容中,增加“客票銷售、退票與變更、乘機、行李運輸”,進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將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運輸機場運營人應當爲旅客做好“餐飲”安排修改爲“食宿”安排。

文/本報記者孟亞旭統籌/劉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