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孩600元賣掉老爸3.6萬元手錶,老爸暴怒追討,買家:“我以爲她已經成年!”
在當今社會,二手交易平臺已成爲大衆便捷交易的首選途徑。
但在交易過程中,偶爾也會出現一些出乎意料的狀況。
貴州一位16歲女孩,將父親價值3.6萬元的名錶以600元的價格售出。
買家轉手便以10600元的價格賣出,結果被女孩父親發現並告上法庭。
這背後究竟有什麼隱情?一起來看看!
01.
16歲的小雅(化名)正處於青春期,對金錢毫無概念,父母平時給她的零花錢很快就揮霍一空。
由於家庭條件優越,她父親老李又是個手錶收藏愛好者,家裡收藏了很多名貴手錶。
某天,老李因爲出差不在家,小雅便動起了歪心思,偷偷將父親珍藏的一塊價值3.6萬的名錶拿了出來,打算在二手交易平臺上換些零花錢。
信息發佈後,很快吸引了買家張強(化名)的注意。
“這塊表,600元你要不要?”小雅試探性地問道。
張強一聽,這個價格簡直低得令人難以置信,覺得是天上掉下的餡餅,便毫不猶豫地答應了。
爲了確保交易安全,他提議線下交易。
小雅見有人願意購買,心裡非常高興。
於是便答應張強並相約在一家咖啡館進行交易。
張強得手後,又迅速地以10600元的價格將表賣了出去,心中暗自得意自己淨賺一萬元。
可好景不長,老李出差回來發現名錶不翼而飛。
一番追問之下,得知是小雅所爲,氣得差點暈過去,小雅這才意識到闖了大禍。
老李越想越氣,於是他通過交易平臺聯繫上張強,要求賠償損失。
張強一聽便火了:“我花錢買的,憑啥賠你?再說了,我看她像成年人,哪知道她未成年啊!”
眼看着自己追討無果,老李將張強告上了法庭。
02.
那張強要不要賠償呢?又該如何賠償呢?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八週歲及以上的未成年被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當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必須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進行,或者得到其同意或追認方可生效。
小雅作爲16歲的未成年人,私自出售父親名錶的行爲,既不屬於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也不構成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
因此,這筆交易在法律上被認定爲無效。
而根據《民法典》第七條的規定,買賣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張強雖然不知情,但因爲他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未覈實賣家的身份和物品的來源,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手錶的實際價值和張強的獲利情況,判決張強賠償1.4萬元。
但張強覺得自己也是受害者,於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接手此案後,並沒有維持原判。
法官認爲,雙方在這起交易中均存在過錯。
最終判決張強賠償6600元,並當庭履行;老李雖然心有不甘,但也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03.
在這個案件中,雖是一起民事糾紛,卻凸顯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在此提醒各位家長:如果家中有名貴物品,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價值觀教育,讓孩子做到心中有數,以免他們胡作非爲,將物品送人或低價變賣。
也希望大家都能從中吸取教訓,學會在交易中保持必要的警惕,並仔細覈實對方的身份以及商品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