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替兒付600萬元工程款 被課逾30萬元贈與稅

近年來預售屋市場升溫,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父母購買預售屋在未取得所有權前,將預售屋讓與子女,預售屋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於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之「權利」,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果父母將該權利無償讓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價款計算。

父母以自有資金爲子女購屋或父母先取得房地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系贈與不動產,應以贈與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贈與價值;但倘若父母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該權利價值,應以截至贈與日累計已繳付之所有房地價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