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倫理的研究如血鑽石

「何謂IRB」?相信目前爆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臺師大)女子足球隊多年來在校被抽血事件沸沸揚揚,也讓社會大衆開始關注到這項制度。本人有幸身爲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北榮)IRB的一員,雖無權代表北榮發聲,但卻希望能以IRB委員的視角,除了詮釋其意義及行使的職權,更希望闡述「知情同意」之面向。

隨着研究倫理意識的普遍提升,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制度逐漸受到社會大衆與學術界的關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RB),系專責審查涉及人類受試者之研究計劃,其核心任務在於確保研究設計及執行過程符合倫理準則,並有效保障受試者之尊嚴、權益與身心安全。

針對臺師大女足抽血事件,個人有一些話不吐不快,尤其是「知情同意」部分。

近日已有醫檢人員受訪指出,包括受試人員有權在無需提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退出實驗、該等退出不得影響其接受院方原本應提供之診療與服務。最基本的概念,相信臺師大女足未被告知。

再者,根據個人經驗,即使醫院內部,包括國科會、衛福部等計劃在內的研究申請中,關於受試者檢體與數據資料的保存與運用,皆有清楚規範,這亦是委員最常表達意見與重視之處。主要範疇如:受試者風險與權益的保障、受試者機密資料性與隱私維護原則、如何確保受試者之隱私權利不受侵害、如何避免受試者在參與決策時遭受脅迫或不當干預、應明確告知受試者有權拒絕參與研究,並可於任何時間撤回同意,且不影響其原有之醫療權益與疾病處遇。

此外,在合法情境下,尚須明定以下事項:一,檢體採集程序是否合於法規,是否完成去識別化處理;二,該檢體用途是否限於本次實驗;三,樣本之採集是否合法,以及存放地點、保存年限與後續銷燬時程;四,檢查數據的保密機制與檢閱權限;五,資料儲存電腦由誰負責管控、何人具備查閱權限、以及如何執行保存與銷燬流程等,上述規範俱爲種種保護受試者之舉措。

就臺師大足球隊抽血事件所反映之問題,本案中(北檢現已列他字案偵辦),學生顯然處於極爲弱勢之地位,相關細節經由媒體披露,在此不再贅述。惟有幾點應予嚴正指出:除了權力結構與資訊明顯不對等,學生更被剝奪了作爲受試者應享有上述的知情權;試驗進行者對受試對象之基本尊重亦明顯不足,更遑論關於檢體資料之使用與保存等不當倫理問題,茲事體大。

「護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昨天發佈五點聲明,強調本事件違背醫療專業標準與相關法令規定。聲明指出,動/靜脈抽血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爲,須具備專業醫療技術,依法應由合格醫事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以個人觀點審度之,一項層層相護共構、受試者莫知所以然下所進行的試驗,即便真具有某些學術價值,如同「血鑽石」般不公不義,終究是學生以大量的血與淚所換來,嚴重違背學術研究與醫學倫理。

祝福勇敢發聲的同學,不僅沉着以對,口齒清晰條理分明,更揭開了團團迷霧中的黑盒子,挺身而出,捍衛了自身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