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研究失去倫理 從「臺師大女足抽血事件」談研究與醫學倫理界線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近日臺灣師範大學女足隊爆出「抽血換學分」事件,引發社會譁然。根據學生指控,教練要求隊員配合一項涉及抽血的人體研究,否則將影響畢業學分的取得,且實際執行抽血者竟非醫療專業人員,在體育館等場域中操作,現場無消毒、無手套,甚至伴隨恐懼與顫抖的手。
此事不僅牴觸《醫師法》與《人體研究法》,更明確違反了研究倫理與醫學倫理中最基本的幾項原則,知情同意、尊重自主、不傷害原則,以及正義原則。這樣的做法,讓人不得不質疑,當學術研究失去了倫理底線,還能稱之爲學術嗎?
知情同意不是形式文件 而是尊重人的核心
在研究倫理中,「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是一項不可動搖的根基。它要求研究者在研究進行前,完整告知受試者研究的目的、流程、風險與權益,並確保受試者是在理解與自願的前提下參與。這不僅是保障參與者的自主權,也是避免研究者濫權的基本防線。
然而,根據簡姓女學生陳述,她是在寒暑假訓練期間被要求配合抽血,若不配合將「拿不到學分」。這種情況下的「同意」根本稱不上真正的同意,因爲當選擇的代價是學業受損時,自由意志就已經被架空。
根據國際研究倫理準則,如《貝爾蒙報告書》(Belmont Report),這樣的研究安排違反了「尊重個人」(Respect for Persons)的原則。當研究參與變成一種被迫服從,學術倫理早已走偏。
醫療行爲須由專業執行 非專業抽血嚴重違法
本案另一個關鍵爭議點在於抽血者並非醫療專業人員。學生在網路揭露,當時幫忙抽血的是學長,未穿戴手套,也無消毒程序,甚至手還在發抖。
根據《醫師法》第28條,非醫療人員執行醫療行爲屬犯罪行爲,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醫學倫理的角度來看,這已明確違反「不傷害原則」(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也就是研究不得對參與者造成身體或心理的損害。
抽血屬侵入性醫療行爲,不當操作可能導致感染、神經傷害,甚至引發後遺症,這絕非一紙研究計劃或師生信任即可合理化。研究者有責任確保所有操作符合醫療與倫理標準,而非將風險推給毫無準備的學生,或以「幫忙」之名規避法律與倫理的界線。
▼立委踢爆臺師大女足隊遭強迫抽血。(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直播)
權力不對等下的研究參與 不是真正的自由
在研究倫理的「正義原則」(Justice)中,受試者的招募應避免針對特定弱勢族羣,特別是在存在權力不對等的情境下。臺師大事件中,教練以學分作爲要脅,對象則是具從屬關係的女足隊學生。在這樣的權力結構中,學生幾乎無從拒絕,因爲不僅影響學分與課程,也牽涉到教練評分、隊內升遷與校內資源的分配。
這種「身分壓力參與」正是倫理審查所應嚴格禁止的。根據《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研究者必須特別保護無法自由表達意願的羣體,是否在受脅迫的情境下要求其同意,例如學生、病人、受刑人等羣體。
當學生爲了「不失去一切」而選擇沉默,代表的不是同意,而是一種制度性壓迫。這樣的結構讓研究失去了正當性,也讓倫理審查的存在變得形同虛設。
IRB制度不能只是擺設 倫理監督必須落實
臺師大雖在事件後聲明,已終止該研究計劃,並要求銷燬所收集資料,表面上似已盡責處理,實則更凸顯倫理審查制度的無力。依《人體研究法》,任何涉及人體資料的研究皆須通過倫理審查委員會(IRB)覈准,並須提供知情同意書、研究方法、風險評估與執行者資格等資料。
但如此明顯違規的計劃竟得以執行、持續、擴張,顯示IRB審查並未發揮應有作用。研究倫理中的「監督原則」(Oversight Principle)強調倫理審查不能止於計劃覈准,更需對執行過程進行監督、稽查與責任追究。這起事件是對臺灣高教研究制度的警示:若監督機制缺乏獨立性與效力,所謂「倫理審查」終將淪爲包裝與形式主義。
當學術走向濫權 倫理應成爲最後防線
臺師大女足抽血事件提醒我們:研究不只是數據與成果,更是建立在人之間的信任與尊重。當知情同意變成脅迫式「配合」、當醫療行爲交給非專業者執行、當學生因爲害怕而選擇沉默,我們看到的不是學術發展,而是制度的傲慢與權力的墮落。
研究倫理與醫學倫理不該只是附註,而是整個研究活動的核心。唯有透過健全的倫理教育、嚴謹的審查機制、以及真正落實的監督制度,才能確保學術研究不偏離初心,讓知識的追求不以犧牲人權爲代價。
因爲我們始終應記得,再偉大的研究,也不能違背對人的尊重;再高尚的目標,也不能建立在倫理的廢墟之上。
▼當知情同意變成脅迫式「配合」、當醫療行爲交給非專業者執行、當學生因爲害怕而選擇沉默,我們看到的不是學術發展,而是制度的傲慢與權力的墮落。(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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