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貼哏圖遭羈押 「綠友友」犯重罪跑光 民衆黨擬修刑訴法
民衆黨立院黨團召開「濫權羈押,迫害人權,修法刻不容緩」記者會,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擬修《刑事訴訟法》。(袁茵攝)
臉書粉專「迷因臺式民主」戴姓版主日前因不滿偵辦京華城案的11名北檢檢察官,進而製作哏圖在網路上散佈,隨即遭羈押禁見,引發社會熱議。民衆黨立院黨團8日召開記者會,研擬要修《刑事訴訟法》,且已提出修法草案,會全力爭取各黨派認同及支持。
黃國昌8日下午召開「濫權羈押,迫害人權,修法刻不容緩」記者會,邀請中華人權協會理事李宜光律師、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教授、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退休教授施正鋒與會。
黃國昌表示,過去這段時間,人民看到許多個案,和綠營高層親近的罪犯如鍾文智、徐少東等人,即使重罪或有棄保潛逃前科,卻通通沒有羈押必要,結果全部跑光;反觀只要觸怒當權者,只是做哏圖都可能被羈押禁見,引發人民怒火。
黃國昌指出,近來法界也陸續傳出檢討呼聲,認爲羈押制度作爲侵害人權最後手段,卻被如此濫用,要反省的是即使檢方以空洞理由聲押,沒有具體事實證據和嚴謹法律論理,法官只要用例稿複製貼上、被告名字換一下就裁定羈押;民衆黨前黨主席柯文哲最後一次被裁定延押時,北院就是用例稿複製貼上,但民衆黨推動相關修法,不是爲了柯文哲,而是爲了可能會碰到相同狀況的任何人。
李宜光提及,羈押目的是在「保全審判程序」進行,絕非作爲在判決確定前,提前懲罰被告的手段,更不該是檢察官用來收集證據的工具;如果檢方用羈押來蒐集證據,檢方就會不斷押人取供,完全違反現行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憲法》原則,檢方若要推翻該原則進行羈押,就應提出充分證據,而非用臆測證據做爲羈押事由。
李宜光稱,釋字653、654號解釋,被告遭羈押,人身自由遭限制,但除此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所保障權利與一般人原則上並無不同;但現在臺灣的羈押變成報復性手段,只要檢方法官認爲對司法人員有威嚇,不去探討是否符合羈押要件,就情緒性先把人押了,在判決確定前提前懲罰被告。
李宜光說明,現在常用「有串證之虞」作爲羈押要件,可怕的是「之虞」是毫無證據的臆測,所以被告與律師根本無從辯護,「沒做的事情我要怎麼舉證?」法律上積極事實如殺人,有兇器、屍體、血跡可以證明;但消極事實要怎麼證明「我沒殺這個人?」更可怕的是羈押一定附帶禁見,被告爲了脫離羈押的嚴酷環境,很容易自白犯罪,所以才說「沒有利誘比釋放的程度更高」,這種制度一定要改。
吳景欽說,現在「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偵查不公開」已經很難走出法律系講堂,羈押的法定理由有兩個,一是防止被告逃亡,二是保全證據、防止串供;前者有逃亡之虞要如何認定,難道只因被告有錢有權有勢,就認定他們一定會逃?後者法定理由串供更空泛,更讓檢辯雙方權力不對等,嫌疑人不羈押的話就會到處串供,怎麼沒想到檢察官也可能會串供?
最後,黃國昌總結,針對吳景欽提議「不應放任檢方在起訴後還能無限抗告」一事 ,民衆黨團深表贊成,且已經提出修法草案,捍衛司法人權道路不應分黨派,會全力爭取各黨各派委員認同,一起支持修法。另他也認同李宜光論點,羈押要件上證據方法有法定限制,否則很容易演變成檢察官聲押,法官就單純蓋章而已,制度必須徹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