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人是否可以在異地領取結婚證?

外省居民不能在異地辦理結婚證。

結婚證的領取地點如下:

1. 內地居民結婚,雙方需共同前往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 當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或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時,雙方仍需前往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能前往男方或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結婚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流程包括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主要步驟:

一、申請:

雙方要求結婚的男女,需攜帶相關材料共同前往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雙方需同時在場。若一方曾離婚,還需提供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需提供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所需材料根據雙方國籍和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包括:

(一)我國大陸公民所需材料:

1. 男女雙方的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如爲集體戶口,需提供首頁複印件並加蓋戶籍所在單位公章。

2. 男女雙方的身份證;如因故無法提供身份證,可提供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3. 三張2寸紅底雙人合照。

(二)現役軍人所需材料:

1. 軍人證件及居民身份證。

2. 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三)香港居民所需材料:

1.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 香港居民身份證。

3. 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無配偶及與對方無直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四)澳門居民所需材料:

1.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 澳門居民身份證。

3. 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無配偶及與對方無直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五)臺灣居民所需材料:

1.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 在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

3. 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無配偶及與對方無直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六)華僑所需材料:

1. 有效護照。

2.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及與對方無直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相關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證明,需經第三國使領館及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七)外國人所需材料:

1. 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或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證明,需經第三國使領館及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

二、審查:

登記機關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要求提供額外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或指定醫學鑑定。

三、登記: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將准予登記並頒發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登記並說明理由。若因單位或他人干涉而無法獲得所需證明,經婚姻登記機關查實符合條件的,仍應准予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登記結婚後,女方可成爲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成爲女方家庭成員,具體視雙方約定而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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