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同居人伸狼爪!摸7歲男童生殖器 還開價千元要外孫女「陪睡」
花蓮一名胡姓男子,竟對與同居人同住的7歲外孫及12歲外孫女伸出狼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花蓮一名胡姓男子,竟對與同居人同住的7歲外孫及12歲外孫女伸出狼爪!他多次藉機載男童買早餐時,在機車上摸其下體,更對少女摟腰喊價「陪睡一晚給1千元」,嚇得2名孩童奮力反抗。花蓮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性騷擾等罪重判胡男3年10月徒刑,其中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胡男是受害男童(A男)外婆的同居人,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間,他利用週六載A男買早餐的機會,在機車行進時,竟伸手隔褲撫摸坐在後座的A男生殖器。第一次犯案時A男未滿7歲,男童當場推開他的手;第二次則在A男升小學三年級的暑假,胡男再度故技重施,男童同樣嚇得推拒。
不僅如此,胡男還對同住的12歲少女(A女)下手。2024年4月19日晚間,他見A女獨自在房間,竟突然摟住她的腰,語帶輕佻說:「跟我一起睡覺一個晚上就給1千元!」還作勢要撫摸她。A女嚇得拚命掙脫,胡男才罷休。
法院認定,胡男身爲長輩,本應照顧孩童,卻爲滿足私慾,利用同居關係多次犯案,嚴重傷害被害人身心,更破壞家庭信任。審酌他坦承犯行,且需扶養大學子女等情狀,胡男利用機車行駛中男童「難以逃離」的處境,已構成《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人強制猥褻罪」,兩次犯行各判3年2月,合併執行3年6月。對少女的行爲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且因被害人是少年,依《兒少法》第112條加重刑責,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