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點的羊頭骨縫隙裡全是蛆蟲,消費者起訴店家獲賠1千元

男子小李通過外賣平臺購買了一家餐飲店的老湯滷羊頭等食品,吃完後,小李才發現羊頭骨縫隙中全是蛆蟲,繼而噁心嘔吐一夜。他爲此與餐飲店家對簿公堂。

3月1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這一產品責任糾紛案。該案民事判決書顯示,2月26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涉事餐飲店賠償小李1000元。

吃完外賣羊頭後發現頭骨中有蛆蟲

事情發生在去年夏天。原告小李表示,2024年9月1日,他在某外賣平臺購買被告店鋪餐品,由於餐品過多,小李未食用完畢放至冰箱,並於第二天下班後食用完畢。因家中養狗,小李想把羊頭骨清洗乾淨給狗食用,清洗過程中發現羊頭骨縫隙中全是蛆蟲,噁心嘔吐了一夜。

2024年9月3日,小李和店家溝通無果,之後聯繫平臺客服,客服讓小李直接電話聯繫店家。致電店家後,店家承認其食品不合格的事實,稱自己店鋪購買了保險服務,讓小李等待保險公司聯繫,之後卻一直沒人聯繫小李。小李表示,自己此後又向閔行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但店家拒絕調解,自始至終也不道歉,態度惡劣。

在調解期間,涉事外賣平臺曾於2024年9月24日主動申請保險賠償,但平臺方稱該操作遭到店家拒絕,店家和小李在電話中表示平臺已經退還羊頭價款,自己沒義務進行賠償。因此,小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店家賠償自己1000元。

店家辯稱:不排除顧客自身保存不善產生蛆蟲

涉案餐飲店辯稱,原告小李確實通過外賣平臺在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老湯滷羊頭等相關食品,但無法確認小李拍照的羊頭系被告店鋪所出售的羊頭,即便系被告出售的羊頭,但小李在購買食用兩天後才告知被告所購買的羊頭有蛆蟲,不排除小李自身保存不善產生蛆蟲,難以確認羊頭中有蛆蟲系被告原因導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李於2024年9月1日通過外賣平臺在涉事店鋪購買了麻辣羊蹄、草原羊肚包肉、老湯滷羊頭等食品,總價279.69元,除去商品優惠、紅包/抵用券等,實際支付127.25元,其中老湯滷羊頭實付81.3元。2024年9月3日11時許,小李通過外賣平臺聯繫店家,告知購買的羊頭骨縫裡全是蛆蟲,並將其拍攝的含有蛆蟲的羊頭骨照片發給店家。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爲2024年9月3日8點27分,肉眼可見骨頭縫隙裡有多個黑色死體蛆狀蟲子。之後原告通過平臺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果,投訴至閔行區市場監管部門,經市場監管部門協調,雙方對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

庭審中,被告店鋪陳述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平臺購買有相關保險,與顧客發生糾紛會有保險進行理賠,涉案糾紛發生後,被告致電保險工作人員處理該事情,之後平臺反饋已對原告進行賠償,認爲糾紛已經處理完畢。原告小李則陳述,在平臺返還自己82.21元及贈送35元消費券時,他已經告知平臺工作人員自己保留向被告主張賠償的權利;平臺也告知小李,返還原告款項及贈送消費券系平臺爲顧客考慮進行的安撫,並不屬於被告賠償範圍,且該消費券原告並未使用,現在已經過期。

法院:涉案羊頭骨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法院表示,本案中,原告主張涉案羊骨頭系從被告處購買,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涉案訂單信息、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結合事發過程中雙方溝通、原告投訴及庭審陳述等事實,確信涉案羊骨頭系原告從被告處購買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認定該事實存在。關於被告辯稱原告購買兩天後才告知被告涉案羊頭骨含有蛆蟲,無法排除系原告自身保存不善導致,對此,法院查看原告提供的涉案羊頭骨照片,能夠看出蛆蟲顏色發黑,且爲死體,並非因保存不善而黴變新生的蛆蟲狀態,結合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食品系老湯滷羊頭,涉案羊頭經過滷煮,骨縫裡的蛆蟲經過滷煮會呈現發黑及死體狀態,法院認定該蛆蟲系在被告銷售給原告時已經存在於骨縫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爲1000元。

法院表示,被告作爲在外賣平臺經營的餐飲店鋪,應當保證所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涉案的羊頭骨在銷售時骨縫裡含有蛆蟲,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1000元,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