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師墜觀霧深谷身亡 夫控林業署防護不足求565萬國賠遭打臉
一名退休女教師爬山失足墜谷身亡,先生要求國賠求償815萬277元遭駁回。(邱立雅攝)
退休教師張女2023年6月6日與友人到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旅遊,步行於檜山巨木步道離登山口約500公尺處的下坡臺階時,失足墜落至約140公尺深谷中不幸死亡,先生吳男認爲林業署新竹分署未設有安全防護措施,有過失,求償815萬277元,但遭新竹地院駁回。
吳男控訴,太太墜落的深谷,經實測該處異常陡峭,有使遊客跌落墜谷的高度風險,且前後約19公尺並無任何防護措施,觀諸該步道沿途尚有多處路段側坡陡度雖未如墜落點陡峭,卻設有諸如護欄或牽繩等安全設施,顯見被告於檜山巨木羣步道設置安全設施時漫無標準,實屬公共設施設置缺失。
吳男爲此向林業署新竹分署求償815萬277元,分別爲因張女爲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每月有月退俸5萬9102元,若以臺北市民平均壽命計算,因太太身亡,導致他少領了退休金565萬277元。另求償250萬元慰撫金。
林業署新竹分署則表示,檜木巨木羣步道爲第三級步道,部分路段路況較差,坡度較陡,海拔約2000至3000公尺間,對照至《國家步道系統設計規範》中,屬第二類步道,應儘量維持低強度設計,大致維持瓖境原貌,不能苛求林業署應在海拔高度約2000公尺之大自然山域沿線設置銅牆鐵壁。
新竹分署認爲,山嶽活動屬野外活動,本質上即具有相當程度風險,而風險高低,則因個人體能狀況、登山技巧與經驗而有別。故登山者進入山林前,須「事前充分的規畫與準備」,依據自身能力,選擇合適的登山路線最爲首要,不應將登山者未做好自身風險管理之成本,轉嫁爲國家責任。
據張女同行友人指出,張女行經事故地點處時,爲提醒友人留意腳步,中途轉身踩空,因而不慎失足跌落。新竹分署認爲,是以中途轉身踩空該一動作,方爲造成本件事故原因,且事故地點路幅極寬、踏面平整,使用者倘雙眼目視前方,注意前方路面狀況,可順利通過。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事故地點步道寬度符合0.9至1.2公尺的標準,且爲緩下坡路段,水平向比垂直向斜率明顯小於3:1,無設置安全扶手欄杆必要。張女於下坡途中因轉頭看同伴有無跟上而不慎踩空滑落山谷,是張女自身疏失,與園區設置或管理有無欠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認爲,新竹分署已依據各路段地形,整體評估考量提醒用路人注意標誌,已善盡警示能事。本件張女於事故地點失足墜落死亡,並非因被告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則原告自難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