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不亮、無護欄!國小男師墜蘭嶼河牀亡 父國賠勝訴
林姓男子夜間騎車行經蘭嶼鄉東80線環島公路一處彎道時,因路燈不亮且岔路無護欄,誤墜河牀身亡,家屬求償1272萬元,臺東地院認定縣府及鄉公所管理有疏失,但死者自身需負7成過失責任,判賠32.8萬元。(蘭嶼環島公路示意圖,蕭嘉蕙攝)
任職於臺東縣蘭嶼鄉朗島國小的林姓男子,前年11月晚間騎車行經環島公路彎道時,因路燈不亮、岔路無護欄,誤墜河牀身亡。林父向臺東縣政府及蘭嶼鄉公所請求國賠1272萬元,臺東地院審理後,認定兩機關對公共設施管理確有欠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死者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70%主要過失,最終判決賠償金額32萬8193元,全案可上訴。
林姓死者父主張,當晚兒子騎車沿蘭嶼鄉東80線環島公路行駛,行經轉彎路段時,因路燈損壞,未發現彎道,誤入通往漁人溪河牀的岔路,又因岔路口及河牀旁階梯無護欄設施,連人帶車跌落河牀,當場死亡。
林父提告請求喪葬費9萬3975元、扶養費262萬7906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合計1272萬1881元。
臺東縣政府稱,事發的「岔路」不屬於其管理的「東80線鄉道」範圍,且彎道角度不大,機車頭燈照明應足以辨識路況;河牀階梯則屬蘭嶼鄉公所管轄,因尊重部落儀俗而未設護欄。
蘭嶼鄉公所則辯,路燈損壞是因小犬颱風不可抗力所致,災後積極修復,並否認爲道路、岔路及階梯的管理機關。另指出,死者已在蘭嶼居住9個月,對路況理應熟悉。
法院認定,臺東縣政府爲道路主管機關,蘭嶼鄉公所爲路燈管理機關,未設置護欄、反光標誌等安全設施,違反《公路法》第58條,對公共設施管理確有欠缺。准許全額喪葬費,但因林父財產豐厚,駁回扶養費請求,精神慰撫金則酌減爲100萬元,合計109萬3975元。又因死者過失比例達70%,兩機關僅負30%責任,故判賠32萬8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