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股票遭詐700萬求償600萬!車手只收道具鈔 法院判免賠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陳姓女子遭假投資詐騙,陸續交付700萬元給詐團成員,警方設局以道具鈔誘捕面交車手張姓女子。被害人事後提告,向張女求償600萬元,但屏東地院查出,張女加入詐團時,被害人的款項早已交付完畢,且最後一次面交交付的是道具鈔,並未造成財產損失,判決駁回請求,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於2025年10月初透過通訊軟體接觸詐團,對方推薦投資APP「DriveUltra」,並以投資股票爲由誘騙她投入資金。陳女先後於同年11月19日、26日、29日及12月15日、16日,分別交付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450萬元及50萬元,合計700萬元,收款者爲5名不同詐團成員。
張女則是在同年12月23日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詐團後續又安排陳女於2026年1月1日下午,在屏東市一間超商面交742萬元,張女依指示自行列印投資公司工作證及收款憑證,前往超商收款,並讓陳女簽署收款憑證。不過,陳女早已報警,當天交付的錢袋內全是道具鈔,張女收下後隨即遭埋伏員警逮捕。
張女因參與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已遭屏東地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6萬元,判決確定。陳女另提起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爲及共同侵權行爲規定,向張女求償600萬元及利息。
法官審理認爲,陳女遭詐騙交付700萬元的時間,全部早於張女加入詐團的2025年12月23日,且當時收款車手並非張女;陳女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張女早已知悉詐騙計劃,並參與先前的詐騙行爲,因此難以認定張女須對加入前已發生的損失負共同侵權責任。
此外,張女最後一次面交收取的是道具鈔,隨即遭警方查獲,陳女並未因這次交付產生財產損失。法院認爲,陳女未能證明張女的行爲造成其所主張的損害,判決駁回600萬元求償及假執行聲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