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仇家如廁放社羣 判拘80日

陳姓男子偷拍仇家上廁所的照片,貼到自己手機的LINE帳戶當頭像,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拘役80日。(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1名陳姓男子與仇家阿國(化名)有嫌隙,去年9月15日凌晨1點多,陳男在某KTV見阿國上廁所,竟尾隨從門縫偷拍他坐在馬桶上的照片,再將照片貼在自己LINE帳戶當頭像。阿國2個多月後發現並報警處理,檢方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散佈影像2罪起訴陳男,法官審理後各判拘役40日及50日,應執行80日,得易科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因故曾與阿國有糾紛,他對阿國有所不滿,爲了報復對方,於2024年9月15日1時許,在臺南市某KTV大廳見到阿國,即尾隨到廁所內,持手機自門縫空隙拍攝阿國坐於馬桶上如廁的照片,當時未被阿國發現,陳男快速離開。

陳男回家後,將偷拍阿國如廁的照片檔案上傳到自己手機通訊軟體「LINE」上,並設定爲自己帳戶的頭像照片,讓好友或不特定人觀賞。

阿國直到2024年12月5日早上8時許,才發現陳男「LINE」帳戶個人頭像照片竟是他如廁時的影像照片,感覺深受侮辱,憤而報警處理,並拒絕與陳男和解。

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僅爲發泄個人不滿情緒,在公共廁所內無故偷拍他人如廁的非公開活動,更進而散佈他所偷拍的內容,藉以損毀他人形象,顯見陳男無視法紀,毫不尊重他人的隱私權。

判決指出,陳男所爲侵害被害人的隱私,造成對方不安及心理上的壓力,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實屬不該,應予非難,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拘役40日;又犯散佈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處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8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