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15歲妹洗澡!趁機指侵還錄影 「情輕法重」輕判5年理由曝
▲男子偷拍15歲的同父異母妹妹洗澡,還趁機指侵。此爲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阿文(化名),三次偷拍同父異母的15歲妹妹洗澡。甚至趁着妹妹睡覺,手指侵犯妹妹,還錄下過程。檢方提起公訴後,本罪最低刑度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一審法院認爲阿文「情輕法重」,輕判他5年。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18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阿文國中畢業後並未升學而是進入社會工作,並一直與父親、後母、同父異母的妹妹,同住在新北市板橋。案發於今年初,阿文在1月7日凌晨2時29分、1月10日15時36分、2月3日凌晨2時54分,趁着15歲妹妹在洗澡時,3度將手機自浴室門的破洞內伸入,偷拍妹妹洗澡。
不僅如此,阿文更在2月4日凌晨4時27分,妹妹已經熟睡之時,趁機以手指侵犯妹妹,還以手機錄下過程。父母察覺有異,檢查阿文手機時發現阿文的惡行,報警處理。檢方偵辦後,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阿文坦承不諱,而法院勘驗阿文所拍攝的影片,最後認定阿文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其中「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依照規定,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須判處7年以上重刑。
但一審法院認爲,本項規定的犯罪手段爲「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嚴重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意願的犯罪手段,與阿文采用手段「趁着睡覺」,手段強度不同。另外,阿文犯罪目的是爲滿足自身性慾,雖然觀念偏差,但仍與基於情色報復、營利、散佈、羞辱被害人此類強烈意圖者有別,阿文屬較爲輕微類型。而阿文在案發後坦承犯行,並未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也無不良,也沒有性犯罪的前科,所以一審法院認爲就此重判7年以上重刑,「仍有過重而值得憐憫之情」,因此引用刑法59條減刑,改輕判有期徒刑5年。
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全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誤,也認爲本罪對阿文來說確實「情輕法重」,確實應該減刑輕判。因此高院18日駁回上訴,維持阿文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