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緬北搞電詐,福建一男子獲刑4年4個月
福建省漳平市男子程某國,從雲南偷越國(邊)境後進入緬北果敢地區,成爲一詐騙園區“財務總管”,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2023年11月20日,程某國被緬甸聯邦共和國向我國移交。經審理查明,程某國案發時共計非法獲利45萬元。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程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4個月,並處罰金103000元。
程某國,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無業。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3年期間,徐某某、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緬甸聯邦共和國果敢地區以“盛源集團”名義,開發設立東城產業園、天子酒店、緬北假日酒店等15個詐騙園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其中包括被害人馬某於2021年五、六月在重慶市江北區被詐騙人民幣70萬元的事實)。
2020年8月,程某國經某產業園老闆張某某(另案處理)招募,從雲南省鎮康縣南傘鎮邊境偷越國境至東城產業園參與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程某國在某產業園擔任“財務總管”,負責登記並收取產業園內各詐騙分公司詐騙犯罪所得提成等資金,隨後將賬目向產業園實際控制人彙報;同時與他人在產業園內開設餐館,爲詐騙參與人員提供餐飲服務。案發時,程某國共計非法獲利45萬元。
2023年11月20日,程某國被緬甸聯邦共和國向我國移交,從雲南入境。2023年11月21日,程某國被重慶公安機關從雲南帶回接受審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程某國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2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批准逮捕。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程某國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爲目的,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程某國偷越國(邊)境後,參與實施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時間超過38個月,情節嚴重,其行爲分別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數罪併罰。程某國在境外爲詐騙集團提供生活保障幫助,在與詐騙集團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就所犯的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依法從輕處罰。
2024年12月31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程某國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某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4個月,並處罰金103000元。對被告人程某國的違法所得45萬元予以追繳。
宣判後程某國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出其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爲,上訴人程某國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程某國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爲,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程某國一人犯數罪,應予並罰。程某國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對其所犯詐騙罪從輕處罰。程某國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對其所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從輕處罰。根據程某國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程某國具有的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對程某國從輕判處刑罰,量刑適當。羈押期間表現良好,不足以在二審中再予減輕量刑。對程某國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請求不予支持。
2025年3月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屏新聞記者 夏體雷
一審 夏體雷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呂世成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