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月從公司偷銀364公斤,兩員工獲刑!

來源:江西法院微信

日防夜防

家賊難防

企業員工利用職務便利

竟然從公司生產線

偷走白銀364公斤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被告人曾某、董某兩人商議,利用各自負責公司生產線調試、金屬物料點檢和添加的便利,將公司倉庫內完整的銀塊或生產線上被腐蝕殘存的銀塊偷偷帶出公司,銷贓給經營“金銀回收店”的被告人胡某。

2023年3月至6月期間,曾某、董某累計將公司生產用的364公斤,價值爲1980888元的銀塊偷運出來轉賣給胡某。曾某、董某兩人各分得贓款99萬餘元。

案發後,胡某主動投案,退繳違法所得18.2萬元。董某退贓55萬元及一輛汽車,曾某退贓30萬元。

法院審理

吉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曾某、董某身爲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曾某、董某、胡某當庭認罪認罰,被告人曾某、董某具有坦白,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等情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性質、慣常表現、認罪悔罪態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相應罰金,退繳非法所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

員工要時刻堅守職業準則

恪守職業道德

企業要強化企業內部管理

及時堵塞管理漏洞

減少經營風險

來源:綜合吉安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