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錄取後公司卻反悔 勞動局曝要賠求職者2個月工資

臺北市政府。本報資料照片

有民衆求職被通知錄取,跟原公司提離職確定後,卻遭新錄取的公司反悔,表示要收回錄取通知,這位勞工向北市勞動局陳情,最後調解成立,新公司僱主要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僱主已通知求職者錄取,求職者亦迴應僱主願意前往任職,僱主亦再應允,應認爲勞動契約已成立。

北市勞動局去年底接獲民衆陳情,指去年7月底收到新公司錄取並回復接受,也確認報到日期,所以這位民衆去年9月向原任職公司提離職,沒想到新公司去年11月初反悔收回錄取通知,造成民衆工作兩頭空。勞動局接獲陳情協助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並對僱主進行行政指導法令規定,最後調解結果是新公司的僱主,要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求職者因被通知錄取,便着手辦理當時現職工作離職,應具有信賴利益之保護。而僱主應特別留意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僱主不得事後反悔,否則將產生勞資爭議及損害賠償。

高說,僱主能否取消錄取,還是要回歸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勞資雙方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爲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爲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僱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北市勞動局也呼籲,僱主於招募及聘用都應秉持誠信原則,一經錄取即不得任意反悔,應讓勞工如期報到就職,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民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範;勞工如遇有類似爭議,也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至勞動局網站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填妥並親籤或蓋章後寄(送)至勞動局,或至勞動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以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