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袍枉死!上士「偷帶鋼瓶」寢室內放一氧化碳釀雙亡 判賠627萬

▲2023年陸軍十軍團傳出陳姓上士在寢室內輕生,釀另名陳姓上士枉死,民事賠償結果近日出爐。(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陸軍十軍團2023年發生陳姓上士(33歲)輕生,導致同寢室另名陳姓上士(29歲)枉死。被害家屬對軍方提國賠、對造家屬提求償,總計1307萬,地院判家屬應賠627萬、軍方免賠。

臺中地院查,2023年6月16日,陳姓上士(33歲)購得一氧化碳工業用鋼瓶後,欲進入陸軍五支部營區,又因營區未善盡安全維護,導致陳順利將鋼瓶帶入。25日22時許,陳啓動冷氣、關閉門窗,並把鋼瓶放置在牀鋪左側靠牆處,將其開啓,讓無色味一氧化碳飄散,被害的陳姓上士(29歲)返回寢室,未察覺有一氧化碳,在躺椅上休息,不慎吸入過多一氧化碳死亡。

被害陳姓上士留有妻子2兒,提出國賠、民事求償。主張,陸軍門禁管制士兵跟安檢人員怠於職務,過失行爲與被害陳姓上士死亡具有因果關係。若陸軍國賠責任,仍依民法應與陳姓上士(33歲)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家屬請求賠償1307萬餘元,認爲應由軍方或對造家屬其一賠償。(圖/記者唐詠絮攝)

被害家屬請求,支付喪葬費35萬餘元,扶養費用2名兒子各57萬餘元、60萬餘元、妻子74萬餘元、父親79萬餘元,精神撫慰金4名家屬各250萬元,總計1307萬4750元。

被告陳姓上士家屬抗辯,對於兒子輕生造成陳姓上士死亡,深表遺憾,但陳姓上士對於被害陳姓上士之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不需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家屬請求之喪葬費、2名幼子扶養費,總計152萬餘元不爭執,精神慰撫金過高。

陸軍則認爲,陳姓上士輕生行爲,與衛哨人員執行檢查無相當因果關係,自無成立國賠責任。家屬領有18萬餘元喪葬補助費用,應扣除之,精神慰撫金似有過高。

臺中地院認爲,縱使陸軍門禁管制、寢室安檢人員有疏於注意陳姓上士攜帶鋼瓶進入,但難認定有因果關係,就國家賠償請求不應准許。

但,陳姓上士(33歲)使用一氧化碳不當之過失,行爲導致被害陳姓上士(29歲)死亡有因果關係,侵害其生命權,家屬得以請求賠償。

地院判定,難認定陳父有「不能維持生活」不應准許賠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則以每人100萬較爲適當,總計應賠償627萬餘元,軍方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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