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士官攜一氧化碳鋼瓶入營釀同袍枉死雙亡 被害人家屬求償獲賠

陸軍第十軍團五支部大雅營區前年傳出2名陳姓士官在寢室昏迷死亡,檢方查出33歲陳姓士官攜帶一氧化碳鋼瓶進入營區寢室輕生,卻釀31歲陳姓士官誤吸入枉死;被害家屬對軍方、對造家屬求償2614萬元,法院判對造家屬應給付627萬元,軍方免賠,可上訴。

十軍團五支部大雅營區2023年6月26日傳出同寢室的2名陳姓士官(33歲、31歲)一氧化碳中毒身亡,33歲陳姓士官有留遺書,房內發現一氧化碳鋼瓶,但31歲陳姓士官家人懷疑他枉死,因同寢室士官尋短,卻害跟着被帶走。

被害家屬提民事求償主張,33歲陳姓士官2023年6月16日攜帶一氧化碳鋼瓶進入五支部營區,軍方也未盡檢查且怠於安全維護措施,就讓陳輕易將鋼瓶攜入寢室,並在深夜開啓鋼瓶,被害的31歲陳姓士官回寢未察覺,躺在躺椅上誤吸入過多一氧化碳受害身亡。

被害家屬依喪葬、扶養及精神撫慰金等,向33歲陳姓士官的家屬、陸軍五支部,一共求償2614萬9500元;對造家屬抗辯稱,33歲陳姓士官輕生行爲,造成31歲陳姓士官死亡,其均深表遺憾,但造成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應不構成侵權行爲,也爭執相關求償金額。

陸軍五支部則說,31歲陳姓士官死亡結果應歸責於33歲陳姓士官輕生行爲,與軍方衛哨人員執行檢查無相當因果關係,主張駁回。

臺中地院查,五支部門禁、寢室安檢人員沒發現陳姓士官攜帶鋼瓶縱有疏失,但和之後輕生、釀另名士官被害死亡,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求償國賠部分駁回。

但法院指出,33歲陳姓士官的行爲,侵害31歲陳姓士官生命權,被害家屬求償有據,審酌一切情狀後,判33歲陳姓士官的3名家屬,應於繼承其遺產範圍內,給付被害31歲陳姓士官的4名家屬一共627萬5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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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第十軍五支部大雅營區前年發生2名陳姓士官在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家住彰化的陳姓士官出殯公祭,十軍團長官、同袍送他最後一程。圖/民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