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超級悽慘!都是家暴父幹壞事害的 兒子決定放生不養他
童年超級悽慘!都是家暴父幹壞事害的,兒子決定放生不養他,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1984年婚後育有2女2男,但長子阿華(化名)指控,父親當年稍有不如意,動輒對他打巴掌、拳打腳踢。1995年離婚後,父親竟讓他及姊姊住貨車上,不僅三餐不繼仍常對他家暴,還逼他與姊姊去賣商品,父親躲債時曾叫他去偷香油錢及許願池硬幣。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又民法第1118條之l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阿華的姊姊證稱,父親當年只要不開心、心情不好,就會動手打他們,父親應該是每兩、三天就對阿華動一次手,有時幾乎每天都家暴,父親會直接拿身邊東西(如茶杯、遙控器、手機)丟阿華,還曾摔過電視。此外,還會拿竹子、長條物狀物品或掃把等打阿華、或是直接用手打巴掌、或用腳踢,也會叫阿華半蹲一到兩小時。
法官考量,阿國在長子阿華未成年時期,對阿華有幾近虐待之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爲,並且情節重大,如仍令阿華對父親阿國負擔完全的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華請求免除他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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