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離家竟生了兒子 肯定不是他的種!因爲早做「這件事」

老婆離家竟然生了兒子,肯定不是他的種!因爲早已「結紮」,憤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曉萱(均化名)在2020年底結婚,不料,小萱在2023年1月無故離家出走,阿國就搬回到母親住處,期間小萱曾經前來後離去,阿國在2024年1月向警方報案失蹤,卻在2024年4月接獲政府單位通知小萱產下1子,阿國感到十分氣憤,因爲他早在2022年就已經結紮,憤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法院審理,小萱與她的兒子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考量,小萱在2023年1月離家後行蹤不明,經過阿國向警方申報爲失蹤人口,而小萱的兒子2024年3月出生,因爲婚姻關係仍存續當中,因此依法推定爲阿國的婚生子。

法官認,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未成年子女爲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糖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爲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爲之。

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第345條亦定有明文,家事事件,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有命行勘驗之必要。

而勘驗物系由他造佔有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勘驗物,他造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爲真實。

法官考量,法院裁定命小萱應帶兒子到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接受親子鑑定,但是小萱與兒子均未到場,小萱既然無正當理由,拒絕帶兒子到法務部調查局接受鑑定,法院自得斟酌其他相當事證後,爲曉萱與其兒子不利之判斷。

法官審酌,小萱在離家與阿國分居期間產下兒子,阿國早在2022年2月到醫院進行結紮手術,此有手術紀錄可證,既然阿國已經結紮,且小萱在2023年間離家。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主張該名兒子並非小萱自他受胎所生之子,應可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