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以貨抵債 依時價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結束營業後若以公司餘存貨物抵償債務,這項行爲依法「視爲銷售貨物」,必須以當時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未依規定辦理,不僅要補稅,還可能遭罰。

國稅局官員解釋,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停業時,若仍有庫存貨物,該貨物在購進時的進項稅額已扣抵過,因此當貨物被移轉或作爲抵債時,即視同銷售行爲,此時,營業人應依市場行情,也就是「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24年間結束營業,積欠債權人美花(化名)款項,便以庫存貨物抵償債務,但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稅。

經國稅局查覈後發現,該批貨物的市價爲新臺幣1,050萬元,甲公司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必須補繳營業稅50萬元,並依規定處以罰鍰。官員強調,即便是「抵債」或「非現金交易」,只要涉及貨物移轉,就屬銷售行爲,須依法課稅。

國稅局提醒,部分營業人誤以爲公司解散或停業後,不需再處理稅務事宜,導致發生漏報情形,事實上,凡涉及貨物移轉、贈與、報廢或自用等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國稅局說,若已發生未開立發票或漏報營業稅的情況,營業人只要在未被檢舉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可加計利息但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