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兵造假A流證明想騙3天假 遭連長眼尖戳破下場曝光

▲宋姓役男休假僞造診斷證明,企圖矇騙連長延長在營外時間。(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國防部發言人粉絲專頁)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苗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宗軍人僞造診斷證明案,陸軍步兵第249旅的宋姓男子服軍事訓練役期間,爲延長2至3天假期,竟然僞造A型流感診斷證明傳給連長,但很快遭到戳破,即便如此仍然不歸營,隔天就遭到軍方上門強制帶回。法院審理後認定宋無意永久逃避服役,雖不構成軍法上的詐僞免除職役罪,但仍依僞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宋男原訂2024年3月3日晚間7時收假回營,卻爲求多請幾天假,上網下載診所的A型流感診斷證明照片,自行修改內容後傳送給連長,謊稱染病請假。連長察覺證明疑點,要求其準時返隊,但宋仍未現身;隔天軍方就將他尋獲並帶回營區。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時,宋男坦承犯行,並有僞造證明與連長證詞爲證。法官認爲,宋男以手機修圖方式變造診斷書,損及部隊出勤管理,構成「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此外,苗栗地檢另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7條第1項,將宋男以涉嫌「詐僞免除職役罪」起訴,該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但法院審酌法條文意與立法歷史後認爲,「意圖免除職役」須指行爲人有意永遠擺脫現役軍人或兵役身份。宋男僅意圖請假2、3日,並無終局脫離軍隊意圖,因此不構成該罪,對此部分不另宣告無罪。

檢方不服,主張一審解釋法律錯誤,將「職役」侷限於「軍職」或「兵役義務」,而非整體部隊責任,認爲宋男藉僞證逃離部隊11小時,已構成詐僞免除職役罪。

臺中高分院二審指出,《陸海空軍刑法》在民國90年修法時,已將「兵役」改爲更廣義的「職役」,需具備意圖完全脫離軍職或兵役之意,方構成此罪。宋男雖誆稱染病,但無從此證明取得長期或永久請假效果,僅意圖短暫延假,並無長期逃役企圖。高院最終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見解與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