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兵想騙3天假偽造得A流證明 連長馬上戳破...軍方隔天上門抓回營
宋姓男子在陸軍步兵第249旅服軍事訓練役,他想多請2、3天假竟僞造A型流感診斷證明騙連長自己生病,謊言遭戳破仍不歸營,隔天軍方就上門抓他回去。法院以宋只想騙2、3天假,無永久不歸營意圖,雖未構成軍法詐僞免除職役罪,但一、二審都依僞造文書罪判他5月,仍可上訴。
檢方、憲兵隊查,宋本應於2024年3月3日晚上7點收假回營,他爲求再遲延2、3天,竟上網下載診所的A流診斷證明書照片,自行塗改傳給連長謊稱自己得A流,連長馬上發現證明有異要他準時收假,宋仍拖延不歸,4日才被軍方查獲帶回。
苗栗地院一審時,宋坦承不諱,有僞證證明、連長證詞可佐;一審以宋男爲求遲延2、3日回營,竟用手機修圖變造診斷證明,損害部隊出缺勤管理,依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判他5月,得易科罰金。
由於苗栗地檢另起訴宋男涉嫌陸海空軍刑法第37條第1項詐僞免除職役罪嫌,該罪法定刑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就該罪的文意、歷史加以解釋,認爲所謂「意圖免除職役」,應是指行爲人永遠不想擔任某軍職,或不想繼續爲現役軍人,而欲終局、完全解消該身分,而宋男供稱想透過僞造的診斷證明書請假2、3天,但無意藉此永久不返回部隊,認定不構成該罪,該部分不另爲無罪諭知。
苗檢不服上訴,主張一審法官將詐僞免除職役罪嫌,限於行爲人永遠不想擔任某軍職,或不想繼續爲現役軍人等,是增加法無明文的構成要件,適用法律容錯誤。檢方認爲,條文稱「職役」應指部隊,而非一審所稱「所任軍職」、「兵役義務」,宋以僞造診斷脫離部隊11小時,構成該罪。
臺中高分院二審查,陸海空軍刑法於民國90年9月28日將第89條,修正改列爲第37條,主要將舊法「兵役」一語修正爲「職役」,新法的「職役」應包含軍職及兵役,因此要有免除軍職、兵役的意圖,才構成詐僞免除職役罪,也就是俗稱「不想當兵」。
二審認爲, 宋男想誆騙長官自己得A流,暫時不想歸營,其也無法以此診斷達到長期、甚至終身不歸營目的,認定原審認事用法、量刑均妥適,駁回上訴。
宋男服軍事訓練役想騙2、3天假,竟僞造得A劉診斷證明,法院一、二審都依僞造文書罪判他5月。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