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閨蜜出頭!臺南2國中女帶球棒到校門口堵人 送法院下場出爐

臺南2名國中女生與同校女同學發生嫌隙,竟分持球棒到校門口堵人被家長攔下報警送辦,一人被裁罰2千元,一人責由家長帶回管教。(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2名國中學姊妹,因學妹與同班另1名女同學有嫌隙,學姊妹決意聯手教訓對方,今年6月10日放學時,各持1支球棒到校門口堵人,對方家長及學校家長會長早一步得知,當天在校門口加以攔阻並報警處理。這對學姊妹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其中學姊已滿14歲,被法官裁罰2千元,學妹因未滿14歲不罰,責由家長管教。

據警方調查,這對與另一女同學發生嫌隙的學姊妹,學姊今年已畢業離校,學妹在事發後已轉學,但2人想要尋仇,在6月10日下午放學時,2人分持1長、1短球棒,要到學校門口堵人,要教訓與學妹結仇的同班女同學。

2人在校門口等待時,早前得知雙方糾紛的家長會長及被尋仇女同學的母親趕到校門口攔阻,並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查獲學姊妹2人手中分持1長、1短的球棒,當場予以查扣,將2人帶回偵訊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臺南地方法院裁罰。

法官審理後認定,這對學姊妹少女攜帶球棒到校門口堵人,除客觀上無正當理由外,她們的行爲已足使在校門口目睹及聽聞的師生、家長心生不安,危害到校園安全,2人行爲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制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要件。

判決指出,今年國中畢業的學姊行爲時爲14歲以上、未滿18歲,審酌她的行爲動機、方式、攜帶器械危險性及所造成危害安寧秩序嚴重程度,依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裁罰2千元,諭知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而學妹因行爲時未滿14歲,依相關規定不罰,並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帶回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