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中女同學心生嫌隙...臺南2女生放學持球棒站門口堵人遭移送

臺南市北區一所國中葉姓女畢業生與李姓女學生對同校林姓女同學不滿,竟各攜帶一支球棒,放學時段到學校門口堵人;林女母親與陳姓家長會長攔阻報警,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判未滿14歲的李女不罰、葉女裁罰2千元罰鍰,均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判決書指出,葉姓女學生與李姓女學生原本均就讀臺南市北區一所國中(葉女已畢業、李女已轉學),李女與林姓女學生曾經爲同校同班同學,3人相互結識後,葉女、李女因故與林女發生嫌隙;今年6月10日下午4時許,葉女、李女各帶一支棒球棍棒(一長一短)到校門口堵人。

當時林女母親到學校接女兒,與陳姓家長會長共同目擊,兩人上前詢問攔阻後,報警處理;警方將兩名女學生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查扣球棒,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審理,法院裁定,李女未滿14歲,不罰,判決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法院認爲,葉女、李女芯因嫌隙持球棒至國中校門口等待林女,爲在校門口接送學生與家長目睹,除於客觀上並無正當理由,並足使放學時行經校門師生與家長心生不安,而危害於校園安全,其行爲已違反本條要件;李女不罰,葉女則已滿14歲、爲未滿18歲人。

法院審酌,葉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器械,依其年紀、違反動機與攜帶器械危險性、所造成危害安寧秩序嚴重程度,依法減輕處罰;判決處罰鍰2千元,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臺南市北區一所國中葉姓女畢業生與李姓女學生對同校林姓女同學不滿,竟各攜帶一支球棒,放學時段到學校門口堵人,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法移送。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