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摸魚」213小時 還私查女子個資傳訊騷擾
十九歲、已婚有小孩的謝姓男子到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服替代役,三個月內擅離職務高達二一三小時,又趁一名年輕女子來電詢問時,因想認識對方就偷查她號碼傳訊騷擾;臺中地方法院考量謝已賠償十萬元併成立調解,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拘役四十日、三月徒刑,緩刑二年。
檢警調查,謝經分發至太平區公所服替代役,卻自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至八月十二日間擅離職務,時間累計達二一三小時。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廿萬元以下罰金。」謝遠超過規定。
謝二○二四年七月九日在太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服役,因一名年輕女子打電話來詢問調解事宜,經總機轉由謝接聽迴應,雙方談話結束後,謝爲了想進一步認識對方,利用調解委員會電話系統查到她的手機號碼。
謝用該號碼加女子爲「微信」聯絡人,持續傳訊息騷擾對方,女子不堪其擾而報警,臺中市民政局、市警太平分局將謝送辦。
臺中地院認爲謝身爲替代役,卻未盡義務而擅離職務,影響單位正常執行、破壞替代役制度,又利用服役機會取得女子電話進而非法利用,侵害對方權益並造成困擾。
中院考量謝坦承犯行,賠償女子十萬元成立調解,斟酌他現仍爲替代役,且已婚、需扶養小孩等情狀,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個資法,各判他拘役四十日、有期徒刑三月,均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