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食品網絡經營合規指引
核心提示:爲加強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監管,進一步規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特殊食品行爲,提高其合規意識,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促進特殊食品行業高質量發展,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特殊食品網絡銷售進行合規指引。……(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com)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關乎“一老一小”等重點人羣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網絡特殊食品交易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網絡銷售風險較高,行業發展亟待合規指引。
爲加強特殊食品銷售環節監管,進一步規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經營者銷售特殊食品行爲,提高其合規意識,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網絡銷售特殊食品安全,促進特殊食品行業高質量發展,株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特殊食品網絡銷售進行合規指引。
定義與範圍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合規指引: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並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爲目的的食品。即適用於特定人羣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爲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合規指引:注意區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的概念。截至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保健品”的概念。保健食品必須依法進行註冊或備案。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爲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羣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製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適用於0月齡至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適用於1歲以上人羣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合規指引:合法上市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取得產品註冊證書。
嬰幼兒配方食品(簡稱爲嬰配食品)
在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總體概念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一步細分了“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和“幼兒配方食品”。
1.嬰兒配方食品。是指:適用於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滿足0-6個月齡嬰兒正常營養需要的配方食品。具體包括:a. 乳基嬰兒配方食品。以乳類及乳蛋白製品爲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製成的產品。b. 豆基嬰兒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製品爲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製成的產品。
2.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是指:適用於正常較大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滿足6-12個月齡較大嬰兒部分營養需要的配方食品。具體包括:a.乳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乳類及乳蛋白製品爲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製成的產品。b.豆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製品爲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製成的產品。
3.幼兒配方食品。是指:以乳類及乳蛋白製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製品爲主要蛋白來源,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原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製成的產品。適用於幼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滿足正常幼兒的部分營養需要。
◆合規指引:合法上市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取得產品配方註冊證書。
從定義角度,要注意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嬰幼兒輔食的區分。
資質要求
◆合規指引:銷售特殊食品應當依照相關規章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或備案後方可開展銷售活動。
“進口的保健食品”的指向應當以我國《食品安全法》的定義爲依據,即在我國經註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其在入境前應當已經取得了出口國的上市銷售准許。
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與《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有兩類食品經營主體(醫療機構與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時無需取得許可(備案)。
特殊食品爲預包裝食品,僅銷售特殊食品的經營主體無須取得許可。
醫療機構與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無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備案),但是向其供貨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備案)。
過程管理要求
◆合規指引:特殊食品的網絡銷售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要求: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並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食品召回是一種法定義務賦予的民事主體行爲,法律規定實施召回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責令召回的本質是行政強制行爲。法律規定,只有在一種情形前提下,即當“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監管部門才能實施這一行政行爲。網絡銷售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以下三種不同情形落法律責任:一是在非自身原因造成問題的情形下,積極協助生產者召回;二是自身原因造成問題的情形下,依法主動實施召回;三是“因標籤、標誌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按照法律規定的“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的要求進行銷售。
網絡銷售特殊食品應當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在網頁展示上進行明顯區別,避免混淆,避免出現法律責任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法:平臺首頁或平臺內店鋪首頁設置特殊食品統一入口、彈窗提示、特殊食品售賣網頁設置不同字體形狀、顏色和大小等,正確引導消費者清晰辨別所購商品是否屬於特殊食品。禁止在同一鏈接同時或搭配售賣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或藥品。
保健食品銷售頁面應當顯著標示“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提示信息,避免誤導消費。
嬰幼兒配方乳粉禁止分裝。例如,商家將嬰幼兒配方乳粉自行分裝成小包裝、試用裝進行網絡售賣的行爲是法律禁止的。
網絡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對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應當在銷售頁面醒目提示。
廣告和宣傳要求
◆合規指引:網絡銷售特殊食品活動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屬於廣告情形的,要對照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規範。
特殊食品網絡銷售除了必須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還應當嚴格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決杜絕食品虛假、誇大宣傳等違法行爲。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不得聲稱保健功能”是指:直接聲稱食品是保健食品,或者具有某種保健功能。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與醫療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除了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外,其廣告活動還應當遵守藥品廣告管理相關規定。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分類規定,“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這是將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同於處方藥廣告進行嚴格管理的明確要求。
對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依據《廣告法》規定,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佈。要點一:必須是兩個部門共同指定;要點二:必須是醫學、藥學專業刊物。
對於0-6月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嬰幼兒配方食品。
標籤和說明書
◆合規指引:特殊食品經營者在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時應當覈對標籤、說明書是否與註冊或者備案內容一致。
“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籤必須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對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在產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強調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這不僅僅是基於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也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得“虛假宣傳”的原則作出的規定。
網絡銷售的特殊要求
◆合規指引: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網絡銷售特殊食品經營者準備自行停止銷售活動的,應當依法在停止銷售活動之日前30個自然日持續公示有關信息。信息公示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沒有履行本法定義務的,會被依法行政處罰。
根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包括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作爲食品經營活動的參與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義務,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按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的規定,在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真實性、配合違法行爲查處、按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等方面,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同等義務與責任。
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可以實施備案。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僅從事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公示相關備案信息。網絡交易平臺應對該類經者的備案信息進行審覈。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