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網絡餐飲外賣食品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網絡餐飲外賣的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爲消費者關注的焦點,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秉持“零容忍”態度,重拳出擊,查處了一系列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不僅彰顯了執法的力度與溫度,更向全社會傳遞出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堅定決心,警示從業者嚴守法律紅線,共同築牢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防線。……(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com)
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網絡餐飲外賣的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爲消費者關注的焦點,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秉持“零容忍”態度,重拳出擊,查處了一系列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不僅彰顯了執法的力度與溫度,更向全社會傳遞出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堅定決心,警示從業者嚴守法律紅線,共同築牢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防線。
一
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小吃店未取得《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從事食品經營案
案情介紹
2025年3月26日,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實地核查外賣平臺下線的外賣經營者中發現太原市小店區某小吃店在實際經營地址經營麻辣燙,未辦理《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辦理《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方可開展食品經營。2025年3月31日,再次對該單位檢查時發現仍未取得《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仍在開展食品經營。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600元,罰沒款共計9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當事人無證經營食品,違反《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暴露其漠視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合規意識。監管部門首次責令整改後仍拒不履行,依法處以罰沒款,體現“有令必行、違法必究”的執法剛性。本案警示食品從業者必須嚴守經營資質“底線”,杜絕“先經營後補證”的僥倖心理,切實履行備案義務。市場監管以“懲教結合”強化行業規範,倒逼經營者樹牢法治觀念,共同維護食品市場準入秩序與消費安全。
二
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灌餅經銷部未按要求進行信息更新案
案情介紹
2025年3月28日,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實地核查外賣平臺下線的外賣經營者中發現太原市迎澤區某灌餅經銷部存在提供網絡餐飲服務未按要求進行信息更新行爲。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警告處罰。
案例評析
當事人在《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證件到期延續後依然在美團平臺公示舊的證件入網從事外賣活動,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本案的辦理堅持依法辦案、依規處置,達到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警示教育效果。
三
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韓式炸雞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介紹
2025年3月21日,太原市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韓式炸雞店監督檢查時,在該單位廚房發現一袋“漢堡麪包”(每袋6個),淨含量:330g,保質期:常溫保存,1、4季度9天,2、3季度7天,生產日期:2025年3月9日,保質期至2025年3月17日,已超過保質期。
法律依據及處罰
該單位行爲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沒收一袋“漢堡麪包”;沒收違法所得5.89元;罰款2000元,罰沒共計2005.89元。
案例評析
當事人使用過期“漢堡麪包”加工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規定,威脅消費者健康。杏花嶺區市場監管局現場查獲證據並依法處罰,彰顯對食品安全“零容忍”。此案警示經營者須嚴格管理原料,定期清查庫存,杜絕使用過期食品。監管部門以“小案嚴查”明確食品安全底線不可逾越,呼籲公衆主動監督舉報,共築安全防線。
四
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面包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原料生產食品案
案情介紹
2024年12月30日,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在外賣平臺下線的外賣經營者時,在某面包店後廚操作間發現“味斯美牌鮮辣椒鬆(肉粉鬆)”1袋且已開封使用,生產日期爲2024年5月18日,保質期6個月,於2024年11月18日已過保質期。商家可提供該肉粉鬆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購進票據和產品的檢驗報告。經查,該產品僅通過線上售賣且截至2024年12月30日共售賣6個,單價爲22.76元/個,違法所得共計爲136.56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如下: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2、罰款23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36.56元。
案例評析
當事人使用過期“肉粉鬆”生產食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危害消費者健康。雖能提供原料合法資質,但過期使用仍屬違法。監管部門依法沒收原料、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體現對食品安全違法“零放過”的執法力度。此案警示食品經營者須嚴格把控原料保質期,杜絕“帶病”生產,即便資質齊全也需落實日常自查。市場監管以罰促改,築牢安全底線,呼籲消費者積極監督舉報,共建食安環境。
五
太原市晉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爲案
案情介紹
2025年4月16日,太原市晉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網絡供餐食品安全檢查中發現,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存在未在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爲。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警告的處罰。
案例評析
當事人未在網絡平臺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爲,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秩序。本案辦理堅持依法懲戒與整改指導並重,督促規範公示,達到了淨化網絡餐飲環境、保障公衆健康權益的效果。
六
古交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麻辣燙店銷售以假充真的牛肉小串案
案情介紹
2024年12月1日,古交市市場監管局接羣衆舉報,某麻辣燙店在美團平臺銷售的“牛肉小串”實際爲“牛肉風味小串”,涉嫌以假充真欺詐消費者。2024年12月6日,經執法人員現場覈查,該店在美團平臺上商品頁面明確標註“牛肉小串”,但實際原料爲鴨肉、澱粉、食品添加劑等,未向消費者明示真實成分。執法人員現場固定電子菜單、原料採購記錄等證據,並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確認其存在以假充真的違法事實。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古交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690.75元的處罰。
案例評析
當事人利用“牛肉風味”與“牛肉”的文字差異,誤導消費者對商品本質的認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本案辦理堅持線上線下消費環境一體化監管的決心,警示經營者必須嚴守誠信底線,不得通過模糊表述、偷換概念等手段欺騙消費者。同時提醒網絡平臺強化對入駐商戶的資質及宣傳內容審覈,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