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爭議!律師林俊宏:以行政命令監管有違憲疑慮 籲修法解決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林俊宏律師(摘自網路)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爲受《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有價證券,在法界、立法院引發熱烈討論。對此,「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林俊宏律師認爲,部分立委以個案做藉口,不過是想幫主管機關的失職與黑幕弄條「遮羞布」。林俊宏強調,如何完善現行證券交易法制、避免金融監理漏洞和落實依法行政、罪刑法定原則纔是最重要的。

立法院目前正針對《證券交易法》修正案進行討論,但部分立委質疑修法是爲了替個案脫罪而推動,致該提案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中。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林俊宏律師表示,在討論修法議題時,是不是有相關「個案」存在並不是重點,而是要檢視法律本身有無應該修正的地方,也就是迴歸到法律層面討論。如果現行法律條文確實存在瑕疵或漏洞,應該立即研議、進行修法;而如果因爲有個案存在就不能修法,反而無助於修正法律本身的問題,導致個案無法獲得公正合理的救濟,形成「個案不修法」的不正義狀態。

林俊宏指出,過去也有與特定個案相關的修法紀錄,例如2018年《公司法》第9條第4項修正,雖然涉及當時SOGO股權爭議,但修法目的是增加中央主管機關在公司內部人僞造、變造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資訊時,主動介入處理,達到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的效果。因此,修法時所考量的關鍵應該是法律層面在解釋適用上,是否出現漏洞、扞格或未竟之處等等,而非將有無個案存在當作前提,否則反而是限縮了修法改革的腳步。

林俊宏認爲,TDR已在臺灣行之有年,但《證交法》始終沒有明文將TDR列爲有價證券,導致其定位模糊,又因爲涉及刑事處罰,使其具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

他說,主管機關雖然主張76年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就是覈定TDR爲有價證券之依據,但實際上900號公告是針對「外國具有投資性質有價證券」進行覈定,而TDR則是由臺灣存託機構所發行,兩者本質上並不相同。再者,若將第900號公告所稱:「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視爲對包含TDR等金融商品概括地核定,不僅定義模糊且涵蓋範圍過廣,不免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之違憲疑慮。

林俊宏表示,雖然實務見解認爲藉由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就可以將TDR納入《證交法》對有價證券之監管,但是如此認定同樣會產生違憲疑慮,因爲對有價證券的金融監管涉及刑事處罰,這些規定僅屬於行政命令。況且主管機關顯然已經發現《證交法》規定不明確,才需要在行政命令層次進行補足,更顯示了《證交法》本身確有漏洞與模糊地帶存在,在在證明具有修法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