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前檢事官涉詐 失智無罪定讞

桃園地檢署前謝姓檢察事務官涉案遭免職後,將名下3個帳戶金融卡寄給詐團,淪爲犯罪幫兇,二審主張失智獲判無罪。(林冠丞攝)

54歲的桃園地檢署謝姓前檢察事務官,因涉僞造刑事案件辦案進度遭判刑,遭免職的謝男爲維持家計貸款,將帳戶交給詐騙集團,導致4名民衆損失27萬多元。臺中地院一審依《洗錢防制法》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出現逆轉,法官審酌謝男失智,判斷力較常人顯著低下,主觀上不具洗錢犯罪故意,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謝男民國108年起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爲規避研考科催辦,竟將無進度的案件,於公務電腦系統辦案進行簿內,虛僞登載不實進度,法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判處1年5月確定,謝男被桃園地檢署評列爲丁等免職。

謝男失業後有貸款需求,113年7月13日將名下3個帳戶金融卡寄出,再將密碼傳給名爲「貸款專員小李」的詐團成員,造成林姓、蔡姓、劉姓與董姓民衆把27萬多元匯進人頭帳戶,詐團提領一空,臺中地檢署依法起訴幫兇謝男。

臺中地院一審時,謝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爲貸款才交付帳戶金融卡,也是受害者,且鑑定後確實有因失智症,導致辨識行爲違法能力顯著減低。但法官認爲,謝男曾任檢察事務官,顯有社會歷練,對詐騙手法應有相當認知,雖罹患失智症,但偵查過程都能正常應答,審酌一切情狀依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謝男上訴臺中高分院,辯護人主張謝男罹患失智症,領有身障證明,爲維持家計遭騙,主觀上欠缺故意,法官審酌就醫紀錄、症狀,醫院鑑定,採信謝男說詞,認知、判斷力較常人顯著低下,行爲時主觀上不具洗錢犯罪故意,撤銷改判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