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修正草案出爐 環境部揭四大重點助業者明年登錄
企業的碳盤查範圍是永續發展的關鍵。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爲配合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下稱擴大列管事業),環境部29日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是該辦法自2016年施行以來第二次修正,將使納管範圍從傳統的製造業、發電業,擴展至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等,未來相關事業須在2026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的盤查與登錄。
環境部指出,新納管行業多以服務或勞務爲主,並常具有分公司、分店、加盟門市或分校分部等型態,與過往製造業大不相同,爲避免業者面臨不必要的成本負擔,本次修正兼顧彈性與落實,確保資料真實完整。
修正草案的四大重點包括,第一,小規模逸散排放源簡化作業,若逸散排放量低於總排放量的0.05%且未達5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事業可連續兩年沿用最近一期數據,減輕盤查成本;第二,特約與加盟門市納入盤查,即使不在事業邊界內,仍須至少盤查外購電力,避免排放被低估。
第三,燃料與原物料檢測規範調整,若燃料熱值及碳含量已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業可直接依商品標示計算,不必再送檢;第四,盤查報告書內容明確化,新增必填項目,特別要求非製造業也須揭露分公司、分店或分校分部的地址與電號,確保資訊完整性。
此外,草案也對實務落實提出更嚴謹規範,像是明確訂定查驗期限,事業每年10月31日前,必須上傳查驗總結報告與聲明書,如查驗與原登錄數據不符,應同時補送修正後報告。
而針對罰則機制,若未依規定期限完成登錄、查驗或補正,或盤查數據與主管機關查覈結果差異超過5%,都將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處以罰鍰。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法不僅是因應納管對象擴大,更是爲了提升全國溫室氣體治理能量。透過更貼近產業特性的制度設計,讓業者在符合法規要求的同時,也能兼顧營運負擔,逐步推進我國淨零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