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新光三越意外 投保理賠金管會這麼說
對新光三越的投保理賠,金管會指出,公司及傷亡的民衆或員工能獲得多少理賠金,仍要視產險公司與新光三越所籤的合約,和傷亡人數爲準。本報資料照片
新光三越今日中午發生意外造成4死26傷,對於投保情況,金管會保險局主秘古坤榮指出,依據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保險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有規定最起碼的承保金額,但實際上公司及傷亡的民衆或員工能獲得多少理賠金,仍要視產險公司與新光三越所籤的合約,和傷亡人數爲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臺中的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最低投保金額,每人身體傷亡投保300萬元,每事故財損300萬元,另外每事故身體傷亡理賠金3千萬元,整個保險期間的投保金額爲4800萬元,倘若新光三越不僅僅按最低投保金額投保,理賠金額就會更多。
目前已知,公共意外責任險由新光家族同一集團的新光產險100%獨保,而商業火險則由新產、國泰、明臺、泰安等四家產險共保,其中新產仍承保70%,其他三家各承保10%。
產險業者則指出,如何理賠,就要看傷亡的是一般民衆或是員工,倘若是一般員工,就得由「僱主責任險」來理賠,但倘若傷亡的是一般民衆,則由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此外,也要看承包商是否投保工程險,若有投保,則理賠金額還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