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闖宮廟連轟主委8槍 投案想減刑...法院不準一、二審都判9年
臺中張姓男子自稱西屯宮廟郭姓主委欠他乾爹數百萬元,爲尋仇提前勘查地形、到宮廟當志工接近郭,持雙槍衝進辦公室朝郭連轟8槍,郭腿部中彈,張犯後立即投案;法院認爲,張衡量情勢才自首,有僥倖尋求減刑心態,因此不予以減刑,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等罪判他9年,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27歲)2024年3月從過世的詹姓乾爹取得1把制式手槍、1把非制式手槍及21顆子彈,他得知詹生前和郭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張對郭懷恨在心,同年6月起到郭在西屯區擔任主委的宮廟外勘查地形、拍照紀錄,打算藉機復仇。
張8月16日起向宮廟以協助普渡名義,假意擔任廟方誌工,就近觀察郭作息,同月24日他將2把槍、21顆子彈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先到宮廟後方辦公室吃午餐。
中午12點多見郭進來休息,張就回機車拿槍彈,再走向辦公室朝坐在沙發上的郭男開槍,郭雙腳翹在茶几上其腿部中2槍血流如注,廟方人員衝上前以身體阻攔,張眼見沒有擊斃郭再連轟6槍,但都沒有擊中;張男行兇後立即帶2把槍、13顆子彈直奔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投案。
臺中地院一審認爲,張男犯案後雖馬上帶槍彈投案符合自首,但常見開槍後自首濫用法律減刑規範,爲杜絕這類人僥倖求減刑,刑法第62條修正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張男預謀犯案已久,顯是衡量情勢才自首,不予以減刑。
一審說,張殺意甚堅,不顧辦公室多人在場,包括郭男的9歲女兒,他不顧流彈恐波及無辜仍開槍,量刑不宜從輕,依槍砲、殺人未遂罪各判他5年4月、7年6月,應執行9年。
張不服上訴,仍主張自首減刑,一審量刑過重;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張男自首的動機、目的難認純正,僥倖尋求減輕刑責心態甚濃,若逕予減刑寬典,難認公平,不依自首予以減刑,認定原審量刑、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處駁回。
張男假扮志工混入宮廟,近距離朝郭姓主委連8槍,法院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等罪判他9年。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