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古井棄嬰案!情侶產子後溺斃 男子「這原因」獲減刑
臺中古井棄嬰案9日宣判,謝姓男子依殺人罪和棄屍罪各判有期徒刑6年2月和7月,應執行6年5月;柯姓女子各判有期徒刑10年8月和8月,應執行11年2月。(民衆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臺中古井棄嬰案,謝姓男子與柯姓女友涉產子後將男嬰溺斃並棄屍古井,去年1月因良心不安自首。臺中地方法院9日宣判,認爲謝男和柯女犯下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與遺棄屍體罪,柯被判11年2月,謝因主動向員警自首獲減刑,被判6年5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謝男和柯女從大學時期開始交往,懷孕後2人曾至婦產科診所產檢並諮詢人工流產,謝男考量經濟狀況想拿掉,柯女卻想留下小孩,未就是否留下胎兒達成共識。柯女2023年5月下班返家後羊水破裂,緊急通知謝男,深夜在東勢租屋處浴室產下男嬰,卻反悔不願意留下男嬰,由謝男將健康的男嬰放入滿水的浴缸活活淹死,事後將男嬰連同胎盤和毛巾等物裝入垃圾袋,帶回石岡租屋處,翌日棄置石崗租屋處後方水井。
審理期間柯女出庭指控,謝男是「恐怖情人,她總是心軟,後不小心懷孕。懷孕後又因要24小時照顧嚴重燒燙傷的外婆,加上不敢和家人開口,一再拖延;謝男則稱兩人情投意合,犯行後很後悔,雖與他人再婚但願意負起法律責任。
全案9日宣判,合議庭認爲,謝和柯2人坦承犯行,並有相關卷證可佐。柯女辯護人主張柯女適用「母因不得已事由殺嬰罪」,但柯女身體健康、智能健全、有工作能力,即便稍有負債,無不能扶養男嬰情形,縱使不欲扶養也可透過政府或社福機構辦理出養,並不適用。另審酌2人犯行惡性非輕,對生命法益侵害甚深,亦不符情堪憫恕之情。
臺中地院考量,謝男在犯行未被發覺前主動自首,並帶員警指認棄屍處,予以減刑,依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6年2月、遺棄屍體罪7月,應執行6年5月;柯女依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10年8月、遺棄屍體罪8月,應執行11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