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公告

1、 少數董事未遵守公司法及章程規定,擅自主張將於114年8月7日自行召開董事會,一切程序均未符合公司法規定,亦未經董事長同意召開,召集程序違法業經公司正式發文指正,少數董事不檢討自身,亦未循正當法律途徑主張權益,擅自對外發文貶損公司形象,造成公司商譽受損,所爲非屬正當,本公司業已收到多名股東反應並要求依法究責,本公司將依循法律程序處置。

2、 公司經營事業不易,所有營業項目均系合法合規,並無任何違法行爲,少數董事如對公司營運決策反對,應循正當管道,或於股東會上提請議決、或向司法單位進行舉報,而非擅自在媒體上散佈不當言論,更未經司法調查而逕以「主觀臆測」之言論抹黑公司商譽,並對董事長個人的名譽進行污衊,嚴重造成公司及董事長公開形象及名譽之損害,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3、 公司針對114年6月30號股東常會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不足而流會後,已籌辦第二次招開股東會,且爲避免再次流會或相關須股東追認之事項不完備,正在加緊完成重新招開之相關準備,將會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知各位股東召集股東會,相關爭議事項均得於股東會中一併處置,請各位股東知悉。

4、 關於上開在公開媒體發表損害公司及負責人名譽言論之少數董事,僅因日前渠等以本公司之名義對外招募新股東或投資金主之提案,遭董事長以基於保護公司所有股東權益下,須待股東會議上提案討論而決議暫緩之處置深感不滿,遂惡意散佈不實之言論攻擊公司及董事長,對於上開不實指控等毀損名譽之諸多事件,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圖/臺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聲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