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列車誤點「逾10分鐘可退票」 新規6/23上路

臺鐵公司在官網公告新版旅客運送契約。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鐵客運列車今年截至3月底準點率95.30%,較去年同期降低0.6%。臺鐵公司近日公告最新旅客運送契約,其中針對退票規定,明定列車若誤點超過10分鐘,或開車時間未定,乘客在起程站停止乘車,1年內可退票,新規6月23日實施。

臺鐵原規定,因列車班次遲延、取消、運行中斷、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的事由情形之一者,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1年內向車站辦理相關退票事宜,並免收退票手續費。針對列車晚點賠償基準,過去僅有歸責臺鐵因素誤點45分鐘以上、不可抗力因素而誤點120分鐘以上,設有賠償機制。

新版公告則規定,若發生「因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乘車或改乘所持車票 表定開車時間 2 小時內其他列車或車廂種類」、「因列車運行中斷,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在中途站中止乘車」、「因列車遲延逾10分鐘或開車時間未定,在起程站停止乘車」、「因列車班次取消,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情形,除電子票證、定期票旅客分別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外,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1年內請求退還票價,並免收退票手續費。

且旅客搭乘臺鐵列車(A車),若因誤點導致無法轉乘已購票的臺鐵列車(B車)時,得於乘車當日辦理B車車票全額退票,但A車及B車依表定時間無法轉乘或於轉乘站班距小於20分鐘者不在此限。

此外,臺鐵過去針對乘客遺失車票不予補發及退款,並規定旅客於乘車前遺失車票,應重購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並以遺失車票車次爲原則,始可搭乘。另旅客尋獲車票時,應憑尋獲車票,得於1年內,並同另購車票或補票單據,至車站申請退還票款,每張按票價20%覈收退票手續費,且不得低於20元。

最新旅客運送契約公告,若旅客於乘車前遺失車票,除應重購同日、同起迄區間車票,另新增需爲「同方向」規範。若旅客尋獲遺失車票,憑尋獲車票於車票乘車日1年內,並同重購車票或補票單據,至車站申請退還遺失的車票票款,手續費減少爲每張票價10%,同樣不得低於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