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推ATM提款要露全臉 律師警告:警察、行員可能官司纏身
爲打擊詐騙,臺南市長黃偉哲前天宣佈率先推動ATM旁加裝辨識系統,若戴口罩或安全帽遮住臉部,系統會出聲「請脫下口罩」,否則將發出警報;律師呂俊傑指出,這件事如果由銀行私人企業來做很好,由公權力監控,將來警察、行員可能官司纏身。
黃偉哲前天參加譚艾珍防詐宣導巡迴列車活動時,宣佈這項措施。黃說,車手不敢臨櫃提款,大都利用ATM,提款時會戴口罩、安全帽去識別化,透過市府裝設的系統提醒民衆拿下口罩、安全帽,否則啓動警報引起周遭民衆、銀行行員注意查看,車手就無法提款。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高雄地院刑民事庭法官的律師呂俊傑指出,這件事如果由銀行來推動,不脫安全帽、口罩就不能提款,私人企業本來就有提供服務的前提條件要求;如走進銀行都會看到「請脫下您的安全帽和口罩」告示,民衆要使用服務,就要配合。
呂俊傑指出,民衆去銀行開戶也要KYC(know your customer)拍照,這個政策如果是政府對銀行實施行政指導,由銀行基於私人企業的ATM設置管理角色來施行,是很好的政策思考;民衆如果不願配合,那就不能領錢,也不需要公權力介入。
但是,如果現在是市府在ATM旁、兩側或正上方裝設攝影機、微電腦、警報器等,鏡頭還不只1個,呂俊傑認爲,那大有問題;首先,如果民衆堅持不脫口罩、安全帽,提款時啓動警報,那行員是否一定要報案?等於公部門課予行員必須時時注意警報的義務。
如果有好幾個民衆都無視警報提款,行員認爲沒有必要一再報警,其中剛好有一個車手順利領錢,此時被害人即可主張,行員有報案的義務,卻沒有報案,將對車手以及行員、甚至僱用行員的銀行,都提起連帶賠償訴訟,因行員疏於注意導致民衆被害,有過失侵權責任。
至於有警官認爲,民衆至ATM提款,直到發出警報仍不脫下,警方接獲行員或民衆報案到場,可以合理請求民衆出示證件,查驗身分;由於堅持戴口罩、安全帽提款,確實將合理懷疑可能是車手,民衆可以堅持不脫,但必須出示身分證明,若不配合,就要依警職法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
呂俊傑說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他想請問,戴安全帽、口罩,可以依據哪個法條,合理懷疑哪一條犯罪,請警察明確指出來?
行員如果是依照過去的經驗,領款人有具體可疑行爲,譬如不斷更換提款卡、長時間大量領錢,有相關跡象研判可疑,因而報案,他覺得有這樣合理;如果沒有具體事證、行爲可合理懷疑是詐欺車手,單純不脫下口罩、安全帽,顯然不能構成犯罪嫌疑。
呂俊傑表示,如果警察說不出來,仍將民衆帶回派出所,屆時恐將面臨妨害自由、強制等告訴,且公務員加重二分之一刑責;若過程中有拉扯、受傷,還有傷害告訴,屆時民衆可一併提出刑民事告訴,請求國賠,如「桃園女師大外割事件」,便是警員被判刑、法院再判國賠。
呂俊傑表示,檢調建議ATM自動櫃員機提款轉帳須露出全臉,這個是很好的行政指導,只要讓銀行私人企業來做,就沒有問題;但如果是由公權力介入監控,就有侵害人民權益疑慮,逾越比例原則。且政策上路後,從行員到警察,可能都將官司纏身。
在臺南執業的律師樑家瑜則認爲,若民衆不脫下口罩及安全帽而發出警報,警察是接獲報案到場,依警職法應已具有依據,可請民衆出示證件、查驗身分;不過就整個市府政策來看,在沒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恐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疑慮,建議應依循正常修法管道進行。
臺南市長黃偉哲宣佈率先推動ATM旁加裝辨識系統,今後若戴口罩或安全帽遮住臉部,系統會出聲「請脫下口罩」,否則會發出警報。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