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人劍合一殺母傷父 二審仍判12年
雲林縣虎尾鎮去年7月發生25歲林姓男子殺母傷父案,一審判刑12年,林男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6日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虎尾鎮25歲林姓男子去年突然從寢室跳起大喊「人劍合一」後,衝出房門持刀砍死母親,父親也被砍傷。儘管家人提出大量親友聲明書及和解書要求法庭給予自新機會,但一審仍判刑12年。林男不服量刑過重上訴,臺南高分院6日以原審並無違法濫用裁量權限,罪刑也並未過重,判決駁回,可上訴。
林男大學畢業後與父母同住,2024年7月12日凌晨2點多,突然從寢室跳起,大喊「人劍合一」後衝出房門,持水果刀到父母親臥室,砍殺他認爲「被不明東西附身」的母親,導致林母心臟、肺臟被刺穿,大量失血並血胸死亡。之後繼續追砍父親,造成林父頭部等多處撕裂傷及肋骨骨折,幸好父親及時逃離。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林父奔走獲得84位相關親友出具聲明書,以及17位被害家屬出具和解書,希望法院考量被告的各種正面特質,給予自新機會。
一審考量,林男與父母關係緊密,但原生家庭對於宗教信仰過於依賴,面對身心症狀都是訴諸宗教處理,不尋求常規醫療協助,原可避免走到這一步,仍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刑10年、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未遂罪處刑6年,合併應執行12年。林男不服量刑過重上訴,檢察官則沒有上訴。
不過,臺南高分院認爲,林男行爲時因精神問題,導致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顯著降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原審已經考量,並就有無適用《刑法》第59條說明理由,兼顧有利與不利因素判刑,難認有濫用裁量權限的情形,所定應執行刑12年也屬罪刑相當,並沒有過重,林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