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狼父性侵國中女兒18次逃近15年被逮 破壞電子腳鐐又逃下場出爐
臺南市一名父親性侵未滿14歲的女兒18次,又破壞電子腳鐐逃亡,被臺南地方法院合併判刑12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一名父親因妻子過世再婚,竟然不顧就讀國中的親生女兒拒絕,以每週1次的頻率,強行用枕頭或毛巾矇住女兒眼睛性侵18次,經女兒向老師反映後緊急安置。案發後,父親因逃亡被通緝近15年,今年4月在高雄闖紅燈被緝獲後,又破壞電子腳鐐再度逃亡,最後在屏東落網,臺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合併判刑1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父親因妻子過世再婚,與再婚妻子共同扶養與前妻所生就讀國中的女兒。他明知女兒未滿14歲,竟然從2009年9月第3周起至隔年1月第3周止,以每週1次的頻率,在住處女兒房間或浴室內,強迫對方脫掉衣服,以枕頭或毛巾蓋住眼睛,撫摸性器、大腿後,強制性交共18次。直至2010年4月女兒的學校辦理生理講座時,對方課後向老師詢問相關細節,老師驚覺有異,經緊急通報並安置。
由於父親在偵查中逃亡,臺南地檢署2009年7月間發佈通緝後,直到今年4月8日凌晨0時47分許,父親在高雄市鳳山區因闖越紅燈被員警攔查緝獲,經解送臺南地檢署後,檢察官訊問認無羈押必要,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命他配戴電子腳鐐,並諭知翌日下午3時30分至地檢署報到。
不料,父親不想被電子監控,隔天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大社區某處以砂輪機割裂電子腳鐐後逃亡。員警同日下午5時47分許,持拘票前往屏東縣萬丹鄉將他拘提到案。
審訊時,父親坦承犯行,臺南地院認爲,父親明知女兒的母親已過世,本應與再婚配偶共同對稚女善加保護、照顧,竟爲滿足一己私慾,完全不理會女兒不斷告知「好痛…超級痛」,仍以毛巾、枕頭蓋住對方的頭、臉,強行觸摸女兒下體並強制性交,戕害人格尊嚴,造成身心難以回覆的巨大創傷,並嚴重影響女兒人格發展及與他人正常往來互動關係,所生危害重大。
案發後,父親還棄女兒不顧,逃亡14年多才被警方緝獲;偵查期間本應依法配戴電子腳鐐以供追蹤,竟擅自毀壞電子腳鐐,挑戰國家公權力,並造成恐慌,惡性不輕。鑑於他犯後於偵查中並未完全坦承犯行,直到審理才坦承全部犯行,加上女兒也表示不原諒,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8罪,各處徒刑8年6月,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刑1年,合併應執行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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