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親生女18次 逃亡近15年被抓又毀電子腳鐐落跑被判12年
臺南有名父親因妻子過世後再婚,與再婚妻共同扶養念國中的女兒,卻不顧女兒拒絕,以枕頭或毛巾矇眼在房間或浴室性侵18次,女兒向老師反映後緊急安置,父親逃亡被通緝近15年,今年4月在高雄闖紅燈遭緝獲,他經電子監控又破壞電子腳鐐逃亡後在屏東落網,法官判他應執行12年。
檢警調查,這名父親明知女兒當時未滿14歲,自2009年9月第三週起至隔年1月第三週止,以每週一次頻率,在當時住處女兒房間或浴室內,違反其意願,強迫她脫掉衣服,以枕頭或毛巾蓋住眼睛,撫摸性器、大腿後,對女兒強制性交共計18次得逞。
直至2010年4月間學校辦理生理講座時,女兒課後向老師詢問相關細節,老師驚覺有異,緊急通報並安置女兒。然而,父親於偵查中逃亡,臺南地檢署於同年7月間發佈通緝。
事隔14年多,父親於今年4月8日凌晨0時47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因闖越紅燈經警攔查而緝獲,並解送臺南地檢署,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於同日下午11時30分許令他配戴電子腳鐐,並當庭諭知於翌日下午3時30分至地檢署報到。
未料,他不想受電子監控,同年月9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大社區某處,以砂輪機割裂電子腳鐐後,隨即逃亡。隨經警於同日下午5時47分許,持拘票至屏東縣萬丹鄉拘獲,並於同年月11日下午4時許,經他帶警至高雄市鳥松區工廠,扣得他棄置充電卡扣、充電頭、磁吸式充電線及腳鐶充電包等物。
他於偵訊及審理中坦承犯行,與女兒及證人證述相符,並有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等證物佐證。
臺南地院審酌,父親明知女兒母親已過世,本應與再婚配偶一同對稚女善加保護、照顧,竟爲滿足自己私慾,不顧其人格發展及內心感受,完全不理會她不斷告知「好痛…超級痛」等語,仍以毛巾、枕頭蓋住頭、臉,強行觸摸其下體並強制性交,戕害人格尊嚴,造成身心難以回覆巨大創傷,並嚴重影響其人格發展及與他人正常往來互動關係,所生危害重大。
同時,案發後,不僅不願面對所爲犯行,棄女兒於不顧,逃亡14年始經警緝獲;明知他應接受偵查,偵查期間本應依法配戴電子腳鐐以供追蹤,竟仍擅自毀壞電子腳鐐,挑戰國家公權力,並造成恐慌,惡性不輕。
另考量他犯後於偵查中未完全坦承犯行,於審理才坦承全部犯行,表示欲與女兒和解、願意變賣房產、交付工廠等語犯後態度,但女兒表示不原諒被告,請法院從重量刑。
法官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8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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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認這名父親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18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