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火車站前「拿刀砍人」 警車趕往卻被小黃擋道...開罰運將並吊照

臺南市警第五分局員警前年獲報臺南火車站前發生「拿刀砍人」事件,開啓警笛高速趕往現場,65歲邱姓計程車司機見對向車道有開啓警笛的警車,竟不禮讓仍直接左轉,導致警車停下等待;邱被開罰3600元、吊銷駕照,提告向法院求情無以維生,法院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邱姓計程車司機2023年6月14日下午3時許,開車行經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與北門路二段時,明明聽到、看到對向車道有開啓警笛的警車,他仍在路口直接左轉,導致警車無法迅速通過,停下等待他轉過去,事後警方開出「聞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違規罰單。

警方將邱移送臺南市交通局處理,交通局裁處邱「罰鍰36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注)銷後,自吊(注)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邱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邱主張,當時前方有一輛公車,阻擋他的視線,又剛好開到路口準備左轉,有部分注意力專注於左右方來車與斑馬線上是否有行人,未能及時發現警車;等發現警車時,他的車輛已佔住警車部分車道,爲了避免阻礙警車前進,只能選擇繼續左轉並加速前進。

邱認爲,他如果停在原地,會阻擋警車的去路,他是爲了避免與警車發生碰撞,才快速左轉;如今要被扣駕照與罰款,實屬冤枉也不合理,況警笛聲只是聲音,容易受到外界干擾影響,不應以此當作主觀判斷,要求駕駛人可以在數十或數百公尺外就可以聽見。

邱承認有聽到鳴笛聲,但當時直覺是要趕快開走讓警車過;他向法官求情,年齡已超過65歲,家無恆產,只以營業車賺取生活費維生,如被吊銷駕照,生活將頓失所依,無以維生,也無法償還所欠負債。

交通局說明,經審視錄影採證光碟,畫面開始時員警接獲通報有民衆持刀械,遂開啓警鳴器前往支援,行經路口,邱的車輛與警車間並無其他障礙物,此時見鳴笛警車並未避讓,反而搶快自警車前左轉行駛至銜接路口,導致警車必須暫停以免發生事故。

交通局主張,邱行駛車道,聞警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其行爲顯已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違規事實明確,交通局據以裁處,洵無不合。

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勘驗內容可聽到員警獲報臺南火車站前「拿刀砍人」,經開啓警笛迅速前往,畫面可見右側機車道用路人陸續挪移機車、腳踏車禮讓警車先行,通過路口右轉,行駛於內側車道;隨後對向車道上出現黃色計程車開啓左側方向燈,尚未左轉進入路口。

畫面顯示,當時計程車見有警車,卻未禮讓警車先行直接左轉,警車待計程車通過後持續向前行駛抵達現場。勘驗顯示,警車全程鳴笛示警,行駛於內側車道,與邱姓司機對向車道並非同一車道,邱只需在自己車道減速暫停即足爲避讓,無左轉搶快進入路口必要。

法院認爲,邱已知悉警車在對向車道內側車道通行,且已聽聞警車警鳴聲響,仍自對向車道之內側車道向左轉搶快進入路口,致警車必須暫停禮讓計程車先行通過以免發生事故,足徵邱確有聞警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行爲。交通局依法裁處,並無違誤。

法院指出,吊銷駕照僅是對於邱選擇駕駛汽車自由、營業造成影響,且法律定有限制重新考取駕駛執照期間,並未限制邱從事其他工作權利,自不生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權利問題。故邱相關主張,不足採信。邱原告訴請撤銷裁罰,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2023年6月14日下午3時許,臺南市警第五分局員警獲報臺南火車站前發生「拿刀砍人」事件,開啓警笛高速趕往現場。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