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婦罵鄰居畜生 判賠2萬確定

蔡姓婦人因與鄰居陳姓男子有土地糾紛,對陳男家的狗罵「畜生」被臺南地方法院判罰2萬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蔡姓婦人長期與鄰居陳姓男子有土地糾紛,雙方之間爭吵不斷,去年2月8日晚上,蔡婦意有所指的罵了一句「畜生吃飯吃完了阿(臺語)」,被陳男告上法院求償10萬元;蔡婦辯稱她指的是陳男家養的狗,不被法官採信,判賠2萬元。蔡婦不服提起上訴,因程序不合法又被臺南地院駁回,不得抗告確定。

陳男提告主張,他與蔡婦爲鄰居關係,因土地爭議有嫌隙,去年2月8日晚上近8點,蔡婦在住處門前,對他出言辱罵「畜生吃飯吃完了阿 (臺語)」,對他公然侮辱,毀損他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名譽損害與精神痛苦,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蔡婦到庭時辯稱,多年來,她被陳男言語騷擾、挑釁,陳男還在她的住處前立牌書寫羞辱文字,當時她指的是陳男家的狗。刑事部分,陳男告蔡婦公然侮辱判無罪,蔡婦請求駁回陳男索賠。

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爲,當面指稱他人「畜生」,足使聽聞者感覺難堪,屬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蔡婦雖辯稱是指陳男家裡的狗,她並不否認是對陳男所爲,蔡婦所辯不足採信,判賠2萬元。

蔡婦被判賠後不服提起上訴,反控陳男在前年7月、8月間,用難聽的罵人三字經稱呼家裡的狗爲畜牲;且從前年8月至今年3月間,經常在家車前催汽車油門,再用工業電扇將廢氣吹往她的住家或言語騷擾,陳男是藉提告賺取和解金。

法官審理後認爲,雖然原審判決認定蔡婦所謂「畜生」是指陳男,顯有違誤,但蔡婦提上訴卻未具體指出原判決認定事實有何違背法令、解釋及其具體內容,她的上訴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