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電玩案交保戰 嘉檢抗告踢鐵板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何姓分隊長涉嫌包庇連鎖電子游藝場弊案,嘉義地檢署聲押陳姓電玩業者時,被裁定3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臺南高分院17日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何姓分隊長涉嫌包庇連鎖電子游藝場弊案,日前聲押陳姓電玩業者時,被嘉義地方法院裁定3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抗告,臺南高分院17日認爲,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陳男涉嫌違背職務行賄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勾串之虞,駁回檢方抗告,不得再抗告。

嘉檢日前指揮調查局南機組搜索嘉市警一分局偵查隊及涉案遊藝場,拘提曾獲績優表揚、去年纔剛晉升分隊長的52歲何姓員警,並傳喚陳姓業者等7人到案。復訊後,以涉犯貪污罪嫌重大、有勾串之虞,向法院聲押何、陳男2人。

不料,嘉義地院本月12日凌晨僅裁定何員羈押禁見,並認爲陳男雖有羈押原因卻無必要,裁定30萬元交保。

檢方不服抗告後,臺南高分院認爲,檢方指控的關鍵,在於代號「全家顧問」的人物;但檢方所舉證據,根本無法將「全家顧問」與同案被告何員直接連結。

此外,檢方雖查出何員配偶及子女的金融帳戶有大額不明款項,並認定就是陳男交付的賄款,但不明資金與檢方指控的賄款金額有「相當大幅的差距」;縱使檢方辯稱,這代表何員另有其他不明財產,仍不能據此硬拗何員就是「全家顧問」。

至於檢方強調還有證人未到案、被告恐有逃亡與勾串之虞,高分院也認爲,未到案證人並不影響被告是否涉犯賭博等罪的認定,且檢方指控被告想逃亡完全沒有事實佐證,抗告所補提的新事證更「純屬推論」。

合議庭認爲,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陳男目前涉犯之罪若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依法本就不得駁回,原審命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用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