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7旬翁遇車禍逕自騎車離開被訴 法官認無肇責判免刑
7旬吳翁去年7月30日騎機車沿臺南新化區中正路,經和平街與竹林路口停等紅燈時,後方陳姓女子騎機車煞車不及,擦撞吳車後人車倒地,陳女再遭吳姓女子騎機車追撞,致全身多處骨折,吳翁及吳女被訴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經鑑定吳翁無肇責獲判免刑,吳女也經撤告後不受理。
檢警調查,案發當時,陳女駕駛機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煞車不及,由後擦撞吳車後人車倒地,再遭同向後方吳女所騎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疏於注意而闖越紅燈追撞,致陳女肝臟、脾臟撕裂傷、胸部挫傷合併肺挫傷,及胸骨、左側肩胛骨及肋骨等多處骨折、左右側血氣胸等傷害。
然而,吳男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而被訴,吳女則被訴過失傷害罪嫌。
吳翁於警詢中供稱,他有遭到陳女機車碰撞,惟於檢方偵查中辯稱,他沒有與陳女發生碰撞,且他人也沒有受傷。
臺南地院指出,該交通事故是陳女駕駛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爲肇事原因,吳翁則無肇事因素,就此交通事故發生應無過失,依法可減、免其刑。
臺南地院審酌,吳翁肇事後,未停留現場對告訴人加以救助,也未等待警方到場以釐清肇事責任,而逕自騎乘機車離開現場,惟念他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及犯後坦認犯行,陳女當庭表明不予追究。
法官認吳翁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免刑。另吳女涉過失傷害部分,經陳女撤告後不受理。
臺南地院指出,吳翁肇事後未停留現場對告訴人加以救助,也未等待警方到場以釐清肇事責任,逕自騎機車離開現場,惟念他對於車禍發生並無過失,及犯後坦認犯行而判免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