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4個月大男嬰受虐腦傷致發展遲緩 生父認罪二審改判6年8月
臺南曾姓男子2年多前傷害親生4個月大男嬰,致使男嬰抽筋、食量驟降及活動力下降,母親見狀將男嬰送醫急救,經治療仍因受虐性腦傷致腦嚴重萎縮發展遲緩,一審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7年,不服上訴,當庭向法官認罪「我知道做錯事了」,二審改判6年8月。
「我知道做錯事了,我願意認罪」曾男上訴後坦承犯行,當庭向法官表示,一審判太重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判決就曾男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害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原無違誤,然而,曾男上訴後已坦承犯行,此犯後態度爲原判決所未及審酌,因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應予撤銷。
合議庭審酌,曾男爲男嬰父親,原有保護養育義務,縱因個人情緒或家庭生活狀況而疏於照顧,也無施以暴力正當理由,更遑論男嬰嚴重傷勢主要集中在腦部,可見曾男有對其脆弱部位施暴事實,再衡以男嬰受暴後,外觀上已經有廣泛眼底出血、臉頰脣邊瘀青、多處瘀挫傷等明顯傷勢,曾男竟仍放任其病情繼續發展,遲至母親發現被害人有異狀後,才緊急送醫治療,嚴重忽視所犯暴行對男嬰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而男嬰縱使經相當時間治療,因腦傷所引發認知、語言、動作功能障礙仍無法痊癒,並經告訴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到庭陳述明確,且曾男又逃避主管機關命他參與親職課程,未繳納相關罰款,現已由主管機關禁止他會面,並進行停止親權相關程序。
同時,斟酌曾男與男嬰爲父子關係,原由曾男與同居母親輪流照顧,犯罪所生危害重大且難以回覆,且未曾提出任何形式賠償方式,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6年8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曾男於2022年7月25日上午7時至隔天下午3時35分間,以不詳方式傷害男嬰,妨害男嬰自然發育,並致男嬰受有重傷害。同年月26日下午3時35分許,男嬰在住處出現抽筋反應、食量驟降及活動力下降等症狀,母親見狀將男嬰送至成大醫院急救。
經成大醫院對男嬰檢查後,發現他受有雙側硬腦膜下出血、瀰漫性視網膜出血、廣泛眼底出血、癲癇重積狀態、臉頰脣邊瘀青兩點狀瘀傷、胸口多處瘀挫傷、下背部、臀部新舊多處瘀挫傷、大腿、小腿瘀傷等軀幹多處瘀傷傷害。
男嬰經治療後,仍因受虐性腦傷導致腦嚴重萎縮,有認知、語言、動作功能發展遲緩情形,而受有身體或健康上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害,足以妨害男嬰身心發育。
「我知道做錯事了」曾男上訴後坦承犯行,當庭向法官表示,一審判7年太重了,二審改判6年8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