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籍移工啤酒三瓶下肚 騎電動二輪車載友撞車…下場曝

苗栗縣一名泰國籍移工阿山(化名),去年12月9日晚間在宿舍喝掉3瓶啤酒後,竟酒膽包天,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載友出門購物,行經銅鑼鄉中興一街與慶興一巷口時,當場與一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自己與友人雙雙掛彩。(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苗栗縣一名泰國籍移工阿山(化名),去年12月9日晚間在宿舍喝掉3瓶啤酒後,竟酒膽包天,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載友出門購物,行經銅鑼鄉中興一街與慶興一巷口時,當場與一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自己與友人雙雙掛彩。警方到場實施酒測,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36毫克,明顯超標,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苗栗地院審理後,近日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

據瞭解,阿山當天傍晚5點起在宿舍內豪飲啤酒,短短半小時內就灌完3瓶,隨後於晚間7點50分,罔顧酒駕禁令,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搭載同鄉友人慾至超商購物,結果不到一小時就發生車禍,與林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幸好僅受輕傷,未提出告訴。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對阿山實施酒測,數值高達0.36毫克,遠超過法定標準0.25毫克,當場依公共危險罪現行犯逮捕。檢方偵查時,阿山未到庭,但警詢時坦承犯行,檢方依相關事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認爲,政府長期透過各類管道宣導酒駕危害,被告竟無視法令,酒後騎車上路,且已肇事造成事故,危害公衆安全,行爲應予非難。審酌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爲初犯,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

由於被告爲泰國籍移工,法官審酌其犯行情節及態度後,認爲無宣告驅逐出境之必要,暫保其在臺居留工作權益。但法官也提醒,本案宣告之刑期與罰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但須由檢察官審覈決定,被告若想免於牢獄之災,得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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