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籍個人轉讓股權個稅申報分析
臺籍個人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無論是否有股權轉讓所得,皆需在大陸申報個人所得稅。
1、股權轉讓前先進行利潤分配
臺籍個人轉讓大陸公司股權,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所謂合理費用包括轉讓過程中支付的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股權轉讓所得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申報個人所得稅。
目前大陸大部分的地方稅務局,對臺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執行免繳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若被轉讓大陸公司存在帳面上的未分配利潤,應該先在股權轉讓前進行利潤分配,再辦理股權轉讓。
通過將股權轉讓所得拆解爲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兩筆所得,可有效降低整體稅負。對臺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即使被轉讓大陸公司所在地稅務局不執行免繳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最終也不會增加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2、需準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根據《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向稅務局辦理股權轉讓納稅申報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若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則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文件。
(五)稅務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需列明合同編號、股權轉讓生效日,轉讓的是已實繳出資的股權,還是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股權數量及價款。通常股權轉讓價款不應低於轉讓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若被轉讓大陸公司存在不動產、智慧財產權、長期投資等資產,轉讓價款不應低於轉讓股權對應的評估金額。若轉讓價款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
3、申報時限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通常早於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時間,實務中,多數股權轉讓案例,應在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生效的次月15日前,向被轉讓公司所在地稅務局申報個人所得稅。
若臺籍個人將大陸公司股權轉讓給大陸法人公司或個人,則大陸法人公司或個人應向被轉讓大陸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代臺籍個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若將大陸公司股權轉讓給境外法人公司或個人,則臺籍個人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大陸公司所在地稅務局申報納稅,被轉讓大陸公司應協助稅務局向臺籍個人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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