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駐廠員工偷吃雞排紅茶 受害者遭資遣怒告求償

臺積電派遣駐外廠陳男偷吃該公司田姓員工雞排與紅茶,田男事後竟遭資遣,聲稱陳男找臺積電施壓影響該公司人事調動,憤而向陳男求償30萬元,不過法官認爲,陳對臺積電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力,且田的離職證明書上寫的離職原因爲「對工作不能勝任」,駁回田男之訴。

田男說,前年5月4日下午5點半,在辦公桌上放了派克雞排、熟成紅茶各2份,離開半小時後回辦公室,雞排和紅茶竟不翼而飛,詢問同事和陳男後,確認是陳男拿去吃掉。該竊盜案經協調,陳同意調離現單位以繼續留在公司,然而陳事後不但反悔,還找臺積電主管對他公司施壓,影響公司的人事調動,之後雙方公司主管開會,臺積電人員以他引起工作糾紛爲由,要求公司資遣田或調離廠區

田男認爲,他任職多年也無任何缺失,不符合調離廠區程序,該公司迫於臺積電業主工程師的壓力,最後以資遣他來解決此事,陳男能繼續留任現職。對此,他求償失業期間薪資損失與慰撫金合計30萬元。

陳男則說本案只是單純竊盜,田男被資遣是田男與僱主間的問題,請求賠償無理由。僱主有針對本件竊盜案件開會討論,臺積電說田男對他們而言不符合駐廠需求,建議田男不能待在這個廠,建議調往其他廠,因此與他無關。

法官檢視田提出的離職證明書,發現上面資遣原因爲「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和陳無關,且根據陳的個人經歷和負責的業務,難認他有能力影響臺積電,讓臺積電特地派員向公司施壓,就算陳曾向別人抱怨或提起相關內容,對方是否因此向臺積電或公司反映,或兩公司是否因此調動人事,都難認和陳的行爲有關,因田無法證明他遭資遣是陳的過失造成,證據不足,最後駁回全案。

刑事部分,新竹地院依竊盜罪將陳男判處拘役10天,檢方再上訴,認爲陳明明可以賠償田的損失,卻未曾主動道歉或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法官認爲,原判決並沒有偏頗任何一方,量刑適切,檢方認爲原審量刑無法達刑罰應報及預防犯罪等綜合目的,並不符合個案正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