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醫院工會控遭強迫勞動節到班 勞動部:應予放假

臺大醫院工會今天控訴,醫院強迫要求全院門診護理師5月1日勞動節到院工作,而且要簽字背書,護理師宛如簽下違法賣身契。勞動部表示,勞動節依法爲放假日,當日原本爲工作日的勞工應予放假,且工資應照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大醫院工會今天控訴,醫院強迫要求全院門診護理師5月1日勞動節到院工作,而且要簽字背書,護理師形同「被自願」放棄應有休假權利,宛如簽下違法賣身契。勞動部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動節爲放假日,當日原本爲工作日的勞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僱主如果因爲營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後,要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指出,根據「勞基法」規定,五一勞動節爲國定放假日,且各公私立醫療機構中有部分醫事人員、清潔人員等勞工,均有勞基法的適用。又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

勞動部表示,僱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

勞動部表示,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爲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僱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僱主如有違反前開規定的情事,勞工可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協處,以維權益。而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的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爲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